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在職幹部個人建房管理的規定

《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在職幹部個人建房管理的規定》於1988年12月26號發布的一條地方性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強在職幹部個人建房管理的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12-26
  • 生效日期:1988-12-26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8]67號
【發布日期】1988-12-26
【生效日期】1988-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在職幹部個人建房管理的規定
(1988年12月26日閩政〔1988〕67號)

具體內容

近幾年,在職幹部個人建房中存在著違法亂紀問題,為糾正這種不良現象,現作如下規定:
一、凡黨政機關和全民、集體(包括鄉鎮)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在職幹部,在執行國家和省對城鄉個人建房有關規定的同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二、在職幹部住房困難需自行解決者,原則上應向房地產開發經營部門購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條件的也可以採取集資方式組織統建、聯建,嚴格控制個人單獨建房。
三、在職幹部要求個人建房,先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建房理由、擬建房屋規模、占地面積、資金來源、建材出處以及用工辦法,經所在單位審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送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批准後,再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建房等申報手續。
四、在職幹部個人建房只限於建造自用住宅,不得開設營業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
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須通過房地產交易部門,不得私自出售,同時不得再次申請批地建房。
五、在職幹部建造住宅應服從土地、規劃和建設等部門的管理。
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為違章違法占地建房提供條件。
六、在職幹部在本城鎮已有舊房或宅基地的,應就地利用翻新或新建,並服從城鎮建設整體規劃,不得再申請新征建房用地。
七、在職幹部配偶一方居住農村的,一般不得在城鎮建房,夫妻同屬城鎮戶口的,只認一頭,不得分戶或易地建房。
八、嚴禁個人以任何名義動用公有財力、物力、運力和人力為個人建房服務,也不允許利用職權損公濟私資助他人建房。
九、在職幹部個人住宅建成時,應向原審批機關遞送竣工報告,匯報建房的投資、投料、投工的實施情況,經土地、規劃、房產等管理機關驗證後,方可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十、在職幹部個人住宅建成一個月內,必須退出原居住的公房。
同時,已自建住宅的在職幹部,不得購買原先占有的公有舊住宅。
十一、各級政府應加強幹部個人建房的管理。
監察部門要重視民眾舉報的違法違章占地建房案件,對民眾反映強烈的人和事,應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追查核實。
凡違法建築的住宅,或採用不正當手段建造的住宅,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折價歸公、拆除或沒收;
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是黨員的,還應提請黨組織給予黨紀處分。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由各級政府的土地、建設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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