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實行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1993年4月12號發布了關於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實行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3]14號
【發布日期】1993-04-12
【生效日期】1993-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政府關於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實行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閩政〔1993〕14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支持和鼓勵利用國外貸款發展我省的農業、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增強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單位的還貸能力,在繼續執行國家有關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優惠政策的同時,省政府決定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金融租賃、港澳中銀集團貸款以及境外發行債券建設的農業、基礎設施、基礎工業項目和技術先進型出口創匯型項目(簡稱國外貸款項目)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利用國外貸款建設的項目,經省稅務局審核批准,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利用國外貸款的農業項目,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的暫行規定》中的優惠政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出口創匯型企業,在償還國外貸款期間,可申請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配額,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公司出口,新增外匯收入先還貸後分成。
四、利用國外貸款的企業,在還本付息期間,經省外匯管理局個案批准,可在國內以外幣計價銷售商品,所得外匯全部用於還貸。
五、利用國外貸款的企業,在還本付息期間,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在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現匯帳戶,外匯收入優先用於還貸。
六、利用國外貸款的企業,在還本付息期間,實行稅前還貸政策,允許用項目新增的利潤在徵收所得稅前償還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經批准允許用項目新增的產品稅或增值稅還貸。
七、利用國外貸款的企業,在還本付息期間,經財稅部門批准,可適當提高設備的折舊率,增強企業的還貸能力。
八、利用國外貸款的企業,在還本付息期間,其生產的屬國家控價的產品可實行還本付息價。
九、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企業,進口與項目建設和經營有關的物資和設備,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或增值稅。
省內各銀行和金融機構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外匯貸款項目和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基礎工業、技術先進型、出口創匯型項目建設的外匯貸款項目,比照利用國外貸款項目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港澳中銀集團在我省的投資項目(以投資形式合作,協定還本付息),除享受中外合作企業有關優惠政策外,比照利用國外貸款項目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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