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的通知

近年來,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各種攤派現象屢禁不止,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相當嚴重,影響了鄉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損害了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關係。最近,黨中央、國務院對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重新作出部署,農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等7部門聯合發出了《關於治理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農企發〔2000〕6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儘快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為促進鄉鎮企業新一輪創業營造有利環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農企發〔2000〕6號檔案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鄉鎮企業減負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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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辦[2000]199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的通知
(閩政辦〔2000〕199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高等院校:
近年來,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各種攤派現象屢禁不止,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相當嚴重,影響了鄉鎮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損害了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關係。最近,黨中央、國務院對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重新作出部署,農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等7部門聯合發出了《關於治理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農企發〔2000〕6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儘快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為促進鄉鎮企業新一輪創業營造有利環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農企發〔2000〕6號檔案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鄉鎮企業減負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鄉鎮企業減負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江澤民總書記在江蘇考察鄉鎮企業時指出:鄉鎮企業是我國億萬農民的一個偉大創造,也是黨領導改革開放所取得的一項巨大成就;發展鄉鎮企業是一項重大戰略,是一個長期的根本方針,也是一條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道路。我省鄉鎮企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力量、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和城鄉就業的大舞台,是農村先進生產力、現代文明和農民利益的集中體現,極大地推動了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鄉鎮企業減負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鄉鎮企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以下簡稱《決定》),以及全國、全省減輕鄉鎮企業負擔有關檔案精神,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常抓不懈,務求實效,切實減輕鄉鎮企業不合理負擔,為鄉鎮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鄉鎮企業減負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清理並堅決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對鄉鎮企業的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各種攤派,建立健全向鄉鎮企業收取費用與鄉鎮企業承擔費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鄉鎮企業負擔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完善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政策,加大輿論監督力度。
二、清理並取消不合理收費,堅決制止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等違規行為
根據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要求,今年(2000年)農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將對向鄉鎮企業的不合理收費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要求:
(一)《決定》下發以來,各級政府、部門已公布取消的對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等項目,適用於鄉鎮企業,一律不得再向鄉鎮企業收取。
(二)凡屬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明文規定(含《決定》下發後,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省政府重新審批保留的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之外,向鄉鎮企業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罰款和集資項目、基金項目和省政府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用於支援農業和農村社會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對按規定未被取消的向鄉鎮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堅決取消,標準過高的要降下來,重複收取的要予以合併。凡需保留包括降低標準和合併的項目,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從嚴重新審批。清理期間,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暫停審批新的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罰款項目。凡利用權力和壟斷地位向鄉鎮企業強行進行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亂收費行為,各級物價部門要嚴肅查處。
(三)堅決制止向鄉鎮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等違規行為:
1.嚴禁擅自設立針對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
2.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對鄉鎮企業進行檢查。如行政機關確需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不得擅自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檢查費用轉嫁給鄉鎮企業;對鄉鎮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償的評比、評選、評價、達標、升級、排序等活動。
3.禁止向鄉鎮企業強買強賣和強制其接受指定服務。為鄉鎮企業提供諮詢、評估、代理、培訓、檢測、商業保險等各種中介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應由鄉鎮企業自主決定,自主選擇服務單位,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4.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利用權力或壟斷地位向鄉鎮企業攤派、索要贊助或無償占有、使用企業產品和財物;禁止強行向鄉鎮企業拉廣告,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音像製品等;
5.禁止強制鄉鎮企業參加各種學會、協會、商會、研究會和不必要的會議、培訓、學術研究、技術考核等;
6.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到鄉鎮企業報銷各種費用。
三、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
減輕鄉鎮企業負擔要標本兼治,在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的同時,加強管理制度建設。
(一)在全面清理取消向鄉鎮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的基礎上,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福建省鄉鎮企業承擔費用監督管理辦法》。
(二)逐步推行企業交費登記和檢查鄉鎮企業登記制度,對重點企業實行掛牌保護、企業監督員制度。
(三)嚴格執行向鄉鎮企業的收費、集資、基金項目的審批制度。所有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提高收費標準及擴大收費範圍的,都要嚴格按照《決定》規定執行。
(四)省、地(市)兩級政府每年都要有重點地對鄉鎮企業減負工作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五)各級財政、監察、物價、審計等部門都要建立舉報制度。任何部門企業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涉及向鄉鎮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各種攤派。
(六)完善減輕鄉鎮企業負擔政策。今後各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鄉鎮企業一視同仁,為鄉鎮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
(七)對鄉鎮企業承擔的鄉村社會負擔實行總量控制。鄉鎮企業承擔的各種集資項目和社會負擔,在符合《決定》規定的前提下,以企業為單位,其總量要控制在企業上年銷售收入的0.5%以內,由所在鄉鎮政府在每年年初按各鄉鎮企業上年銷售收入實績核定。確需超過0.5%的要報省政府審批,但最高不得突破1%。
四、加強領導,切實把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落到實處
鄉鎮企業減負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省鄉鎮企業減負工作由省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協調小組領導和協調,協調小組下設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辦公室(掛靠省農業廳鄉鎮企業局),具體負責減負工作的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減負工作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各級計畫、財政、監察、物價、審計、鄉鎮企業等管理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縣、鄉兩級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對鄉鎮企業減負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
根據中央要求,今年(2000年)向鄉鎮企業的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各種攤派的全面清理工作,以縣為重點,採取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相結合,以及邊清理邊取消、邊檢查邊糾正的辦法進行。縣級以下(含縣級)的自查自糾工作,要求在10月上旬結束。自查自糾期間,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規定應予取消的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罰款和各種攤派等項目。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清理工作要求在10月下旬前結束。對超過規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規定設立的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罰款和各種攤派項目,由上一級政府宣布取消。清理工作情況要逐級上報,各地(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的清理工作情況,要連同“向鄉鎮企業各種收費項目統計表”和“取消向鄉鎮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統計表”(見附屬檔案一、二),於今年(2000年)11月上旬前報省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辦公室。
省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辦公室要在11月份組織對全省鄉鎮企業治亂減負工作進行抽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本地、本部門的自查自糾和對下級政府和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凡查出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違反規定行為的,要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其違法收入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上繳財政。
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和導向作用,各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突出宣傳黨和國家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方針政策,宣傳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要堅決予以曝光,為鄉鎮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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