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通知(武政辦[1998]146號),屬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9-28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辦[1998]146號
【發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武政辦〔1998〕14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通知》(鄂政辦發〔1998〕92號)精神,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鄉鎮企業今年(1998年)抗災保超目標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切實減輕我市鄉鎮企業負擔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近幾年來,鄉鎮企業為加快我市農村和全市經濟發展,增加區縣、鄉鎮財政收入和農民增收,推進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當前我市鄉鎮企業負擔過重問題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鄉鎮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在今年(1998年)我市遭遇百年罕見的洪澇災害,市郊各區縣農村生產自救、抗災保目標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鄉鎮企業更需要減輕負擔,輕裝上陣。因此,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中央、省、市有關檔案和規定,充分認識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必要性和緊近性,高度重視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切實抓出成效。
二、認真清理對鄉鎮企業的收費項目。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依據中央出台的有關制止“三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取消向企業收費項目的具體規定,按照省、市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具體要求,認真清理轄區、本部門出台的涉及增加鄉鎮企業負擔的收費項目,凡不符合中央、省、市檔案精神和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對違反規定收取的,要限期退回。同時,對國家批准的收費項目,要充分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從輕徵收。
三、嚴格執行對鄉鎮企業收費程式。嚴禁任何單位或部門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凡必須向鄉鎮企業實行收費的項目,必須出具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對鄉鎮企業違反法規,確需罰款和沒收財物的,執法人員必須出示法規依據,出示罰沒收財物的許可證、執行罰沒人務執罰證、公務監察證和使用統一的罰沒財物票據,並按市有關規定上交罰沒款。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把中央、省、市關於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精神和規定傳達到基層和每個鄉鎮企業。同時,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覺接受監督。
四、加強對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的檢查監督。由市農委和市鄉鎮企業局牽頭,市計委、經委,市財政、物價、監察、審計局等部門參加,各區縣政府大力配合,對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問題進行共同檢查。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作為鄉鎮企業執法的主體單位,要通過在重點鄉鎮企業中試行《社會收費負擔卡》等制度和辦法,經常調查、了解、反映鄉鎮企業負擔情況,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隨意加重鄉鎮企業負擔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輿論監督,宣傳報導好的典型,對違反規定、隨意加重鄉鎮企業負擔的行為要及時予以曝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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