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機行業暫行管理辦法所屬類別是政策參考。
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機行業暫行管理辦法
(閩經貿機電[2006]530號)
(閩經貿機電[2006]530號)
各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農業(農機)局(總站)、質監局、交警支隊:
經省政府批准,現將《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機行業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二○○六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機行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管理,規範產品的開發,制止非法生產和銷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我省該行業發展的現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多功能拖拉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多功能拖拉機是指配套動力為氣缸數量不大於3、排量不大於2.6L、功率不大於27kW的柴油機;外廓尺寸:長≤5m、寬≤1.85m、高≤2.2m;最高設計速度不大於40km/h;額定裝載質量不大於1000kg;整機採用鉸接式或整體式結構,具有運輸和不少於兩種農業作業功能,配上農業工作部件後可進行農業作業,不配農業工作部件時可在農村道路上從事貨物運輸的農業機械。其中農業作業功能包括犁耕、旋耕、排灌、碾米、脫粒、飼料粉碎、飼料混合等。多功能拖拉機按拖拉機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稱“省經貿委”)負責對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一致性監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照拖拉機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多功能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考核發證、審驗,並在工作中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督;負責在道路以外的鄉(鎮)、村道、田間和場院,對行駛和作業的多功能拖拉機及其駕駛人員實行安全檢查,糾正違法行為;多功能拖拉機在道路以外的鄉(鎮)、村道、田間和場院上發生事故,屬於輕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屬於重大、特大事故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在道路上行駛的多功能拖拉機的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對企業生產的多功能拖拉機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的多功能拖拉機進行監督,根據省經貿委確認的生產資格,核發企業營業執照,查處非法拼裝窩點,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嚴禁多功能拖拉機載人。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多功能拖拉機發放客運牌證。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五條多功能拖拉機產品的技術性能指標必須符合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有關安全、環保性能的規定和福建省地方標準《多功能拖拉機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六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條件,產品應通過定型檢驗。
第七條定型檢驗合格的產品,由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省經貿委組織專家對產品的技術檔案、產品檢驗報告及企業生產條件按第三章規定的要求和程式進行評審。
第八條省經貿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目錄發文確認,確認文由省經貿委印送各有關管理部門。
第九條省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根據省經貿委確認文的產品型號和技術參數公布牌證管理目錄。多功能拖拉機註冊登記應依據管理目錄及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對未按照規定提供多功能拖拉機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的,不予註冊登記和檢驗。
第十條企業因資產重組、遷址或與其他企業聯營異地建廠生產多功能拖拉機,應當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由省經貿委重新組織專家評審企業的生產條件,經評審合格者予以確認。未經確認,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不得用廢舊零部件裝配多功能拖拉機,否則按非法拼裝車輛行為,由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經貿委和省工商管理局對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組織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託法定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對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及企業,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公布並告知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的抽檢不合格產品及企業情況及時通知省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不合格產品停止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有變賣或套用合格證、非法拼裝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有關職能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多功能拖拉機實行生產情況統計月報制度,各生產企業每月應將生產統計報表報送省經貿委。
第十五條多功能拖拉機使用期限達到六年時實行強制報廢,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不得再辦理註冊、變更、轉移等登記業務和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對報廢多功能拖拉機的回收管理參照《福建省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若干規定》執行。
第三章評審管理
第十六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評審是指由省經貿委作為評審組織單位聘請專家和有關管理、監督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多功能拖拉機產品進行審查和評定,並作出相應結論的行為。
第十七條評審組織單位聘請同行專家和有關管理、監督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專家委員會,對被評審的多功能拖拉機產品及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和評價,作出結論。結論必須經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評審專家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單數組成。
第十八條評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結構和性能是否達到了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以及有關技術條件的要求;
(二)技術檔案和資料是否完整、正確、統一,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能否指導生產;
(三)生產條件(生產設備、工藝工裝、檢測手段等)能否滿足批量生產的需要;
(四)產品的安全性、創造性、先進性;
(五)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十九條評審組織單位聘請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於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職稱的技術骨幹);
(二)熟悉多功能拖拉機設計、製造、標準、工藝和技術發展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四)能保守被評審產品的商業秘密。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
(一)與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有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直接參與該項產品研製的;
(三)曾在評審以及其他與評審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條申請進行產品評審的生產企業,應向評審組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評審組織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第二十一條申請產品評審,應提供下列技術檔案和資料:
(一)評審大綱;
(二)產品研製工作總結(內容包括試製情況、工藝技術、經濟效益分析等);
(三)企業標準;
(四)檢測(檢驗)報告;
(五)用戶使用意見;
(六)產品使用說明書;
(七)全套設計圖紙及工藝檔案。
第二十二條為保證檢測結果的權威性和一致性,多功能拖拉機須經取得國家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我省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機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定型檢驗。
第二十三條檢測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檢驗工作。對檢測項目的完整性、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企業生產必備條件
第二十四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能滿足生產要求、工藝流程布置合理的正規生產廠房、倉庫和產品存放場地,廠房面積能滿足生產的需要;
(二)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有負責產品開發、產品工藝、工裝設計、質量管理的技術人員和相應的管理人員;
(三)電焊、電工、試車等特殊工作崗位的工作人員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的生產及工藝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總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連續式整機裝配線及固定的裝配工位;
2.有固定的部件分裝場地;
3.車間內有固定的待裝配件存放場地;
4.有定量油料及水加注設備。
(二)衝壓、焊(鉚)接設備及模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能滿足自製件生產的衝壓設備;
2.有組焊(鉚)件定位夾具和車架焊(鉚)接設備;
3.對於薄板焊接,有相應的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焊接設備。
(三)油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駕駛室、車箱等鈑金件的油漆前處理設施;
2.有符合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噴漆間。
採用配套或外協的生產企業,其協作企業應當具備上述(二)(三)項所要求設施。
第二十六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的外協,外購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協、外購件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可靠的質量體系;
(二)配套的發動機、變速器、離合器、前橋、後橋、轉向器、制動器、傳動軸、輪胎、鋼板彈簧、鋼圈等有關影響多功能拖拉機安全性能的主要零部件及總成,採用具有資質的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
(三)外協生產的零部件,應當有協定書和供貨發票;
(四)有重要外協、外購件使用質量反饋信息的記錄。
第二十七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的技術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圖紙、技術檔案的管理辦法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產品圖樣(包括自製件和外協件)完整、正確、統一,且標記完整;
(三)自製零部件應有確定的加工工藝,各種工藝檔案應完整、正確、有效,應能指導產品的生產;
(四)有整機裝配工藝檔案及作業指導書;
(五)有產品設計、生產、檢測所需的相關標準資料;
(六)多功能拖拉機的隨機檔案應包括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三包維修卡和隨車備件清單;
(七)產品企業標準應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質量管理要求:
(一)企業有明確的質量目標和對產品質量的承諾;
(二)有主要領導人直接負責的質量檢驗機構並配備能滿足生產需要且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
(三)各相關部門制定了明確的質量職責,並有相應的檢查考核制度;
(四)有質量工作記錄。
第二十九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的檢驗及檢驗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自製件的檢驗制度、檢驗規範及其檢驗記錄;
(二)有外協、外購件的入廠檢驗規範和檢驗記錄;
(三)有整機出廠的檢驗規範和檢驗記錄;
(四)有自製件、外協、外購件檢驗所需的常用檢驗設備和計量器具;
(五)具有包括制動、車速、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測等功能的整機檢測設備和能滿足產品技術要求的試驗檢測手段;
(六)有裝配質量檢查地溝,試車跑道和坡度為20%的駐車坡道。
第三十條多功能拖拉機生產企業對用戶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用戶“三包”服務制度;
(二)具備能滿足農機“三包”服務要求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三包”服務專職人員;
(四)有用戶來信、來電、來訪的處理記錄及質量反饋記錄。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多功能拖拉機屬不鼓勵發展的產品,國家對多功能拖拉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