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在2000.05.16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5月16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管理,提高地圖出版質量,保護地圖著作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出版、印刷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綜合地圖集、教學地圖、時事宣傳圖、旅遊圖、工商標名圖、交通圖、書刊插附地圖和各種專題地圖及其地理底圖(紙質地圖、電子地圖)以及製作地理模型及其他形式的地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廣告、商標、展覽、電影、電視、宣傳畫等所用的地圖的編制、出版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地圖編制工作。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工作。
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圖出版工作。
第四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
第五條 編制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編制內部地圖應在圖右上角註明內部地圖字樣。
第六條 從事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的,必須取得《測繪資格證書》。
從事編制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第七條 編制刊登廣告的地圖(冊、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批准;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廣告經營許可證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編制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樣圖,應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樣圖,經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編制地籍和房產地籍圖,由市(地)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製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檔案或者協定確定的界線畫法繪製;
(二)相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雖未就界線劃分簽訂協定,但是雙方地圖上界線繪製一致,且無爭議的,按照雙方地圖上繪製一致的界線畫法繪製;
(三)相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界線劃分有爭議,並且雙方地圖上界線繪製不一致的,按照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繪製。
第十一條 使用他人地圖編制或改編、翻譯、編輯其他地圖的,應當經原地圖著作權人許可或訂立契約。
測繪單位需進行地圖數位化的,應經原地圖著作權人許可並訂立契約。
第十二條 地圖編制完成後,應將試製樣圖一式二份送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省直單位編制地圖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試製樣圖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地圖編制、出版單位;對審核合格的,發給福建省地圖審查登記號。
第十三條 編制地圖應註明下列內容,但廣告、商標、展覽、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中的示意圖除外:
(一)編制者、編制單位名稱;
(二)底圖的來源,測繪成果的截止時間;
(三)地圖上國界線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依據資料及來源;
(四)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登記號。
第三章 地圖的出版管理
第十四條 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地籍圖、房產地籍圖、全省性地圖(冊、集),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其他出版社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的出版分工範圍,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或書刊插附地圖。
第十五條 本省出版社出版外省地圖的,應持該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登記號等有關檔案材料,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鄉土教材中的地圖和鄉土教材配套的地圖、地圖冊,必須將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出版發行。
第十七條 禁止買賣書號出版地圖。
出版社不得以協作出版、資助出版等名義變相買賣書號出版地圖;不得以分社或發行部等名義在本省從事地圖出版活動。
第十八條 出版、展示未公開出版的繪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應在印刷或展示前15天報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公開出版、發行、展示或銷售。
未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刊登廣告。
第二十條 地圖出版單位應在地圖出版發行前,將樣圖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承印未經審查批准的地圖。無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不得承印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地圖上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不符合規定而出版地圖的;
(二)未取得地圖審查登記號編制出版地圖的;
(三)未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編制刊登廣告的地圖(冊、集)的;
(四)未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擅自出版外省地圖的;
(五)未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擅自出版、展示未公開出版的繪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泄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廣告許可證,擅自公開出版刊登廣告的地圖的;
(二)在未公開出版的地圖上刊登廣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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