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

為推進司法鑑定機構規範化建設,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行為,根據法務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該《規定》於2011年12月27日由福建省司法廳以閩司〔2011〕480號印發,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
  • 發布文號:閩司〔2011〕480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司法廳
發行機構,主要內容,

發行機構

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司〔2011〕480號
各設區市司法局、各司法鑑定機構:
現將《福建省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修訂)》和《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司法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要內容

福建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有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司法鑑定機構規範化建設,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行為,根據法務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省司法廳核准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公示:
(一)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許可證》(正本);
(二)本機構執業的司法鑑定人基本情況,包括相片、姓名、執業證號、執業類別及專業技術職稱等;
(三)司法鑑定機構資質情況,包括參加能力驗證和認證認可等情況;
(四)司法鑑定服務承諾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司法鑑定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六)委託、受理、鑑定實施等工作流程;
(七)司法鑑定風險提示和有關迴避的規定;
(八)投訴監督電話,應當包含省、市司法行政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本機構內部設立的投訴電話;
(九)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做好對外公示,公示事項應當在司法鑑定機構執業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公示欄(牆)等方式展示。
第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為本機構工作人員統一製作桌牌、胸牌,實行掛牌上崗。
第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內容式樣應當字型端莊,版面整潔。公示事項出現變更情形時,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並重新公示。
第七條 省司法廳對全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各設區市司法局負責本轄區內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的具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公示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範圍。如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省司法廳、設區市司法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
第九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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