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建立健全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通知,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7-12-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建立健全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12-21
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建立健全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閩司〔2007〕347號)
(閩司〔2007〕347號)
各設區市司法局、各司法鑑定機構:
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健全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確保司法鑑定機構規範運作的重要保障。在去年司法鑑定執法檢查中,我們發現部分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較為薄弱,鑑定機構不同程度存在重業務拓展、輕制度建設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按照法務部“規範管理和基礎建設”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建立健全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各司法鑑定機構要進一步提高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認識,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和業務特點,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完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接案制度》、《鑑定過程內部審批制度》、《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保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示範文本見附屬檔案,供參考)。
各司法鑑定機構應於2008年一季度前完成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工作,並將各項制度書面呈報設區市司法局備案(省直司法鑑定機構報省廳備案)。
二、要加強指導、督促
各設區市司法局要對鑑定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工作及時予以指導和幫助,督促司法鑑定機構按時限高質量完成內部管理制度建設。
附屬檔案:相關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示範文本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
一、收接案制度
第一條司法鑑定的委託由本機構統一受理。
第二條本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要求出具委託書。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第三條經審核委託書、鑑定材料,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即日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四條本機構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關於重新鑑定有關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本機構應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二、鑑定過程內部審批制度
第一條在鑑定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報本機構負責人批准:
(一)委託方或當事人提出要求鑑定人迴避的;
(二)需延長鑑定期限的;
(三)遇到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申請會鑒的;
第二條司法鑑定需要耗盡檢材或者毀損原物的,需報本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接受補充鑑定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必須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接受鑑定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照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理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在鑑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四)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定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委託人撤消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九)司法鑑定協定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第六條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鑑定。鑑定結論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本機構負責人簽發後方可生效。
三、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
第一條司法鑑定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人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第二條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本機構接到申請三日以內,由機構負責人決定,機構負責人擔任鑑定人的迴避,應在收到申請三日以內提交機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四條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該次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四、保密制度
第一條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漏個人隱私。
第二條保密範圍:
(一)鑑定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二)本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報告書及委託人、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三)司法鑑定人研究鑑定的意見記錄;
(四)本機構長期積累的案例彙編及業務統計數據;
(五)本機構重大決策不對外公布的事項;
(六)其它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條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專人執行。
第四條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本機構的秘密,由電腦操作人員負責保密。
第五條保管措施:
(一)非經批准,保密範圍內的檔案、資料不得複製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檔案資料,由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檔案資料應在專門的資料櫃中存放。
第六條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鑑定機構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本鑑定機構秘密,不準通過其它方式傳遞本鑑定機構秘密。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辭退並賠償經濟損失:
(一)故意或過失泄露本鑑定機構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本鑑定機構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五、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嚴格印章管理,加強印章使用的規範性,防止用印漏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機構使用的印章包括司法鑑定機構公章、司法鑑定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
第三條本機構的公章、司法鑑定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四條所有印章,均應專門加鎖,置於牢固的保險柜內或者抽屜之內。管理人員對於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經機構負責人同意不得轉交他人保管。
第五條本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用於出具各類司法鑑定文書。出具司法鑑定文書須蓋司法鑑定專用章,須履行登記手續,並經機構負責人批准。
第六條財務專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須嚴格按財務管理制度使用。
第六條不得使用公章印蓋空白信紙、介紹信等。
第七條蓋出的各種印章,必須位置恰當,字型端正,圖形清晰。
六、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
第一條司法鑑定人出庭應按照審判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
第二條司法鑑定人應當庭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
第三條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著裝整齊,在法庭上語言文明。
第四條出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擅自退庭。
第五條司法鑑定人應依法客觀、公正、如實地回答司法鑑定相關問題。
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機構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二條本機構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或隨意轉移、挪用。
第三條本機構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鑑定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規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四條本機構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票據,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報銷。
第五條本機構經費的結餘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費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本機構的持續發展:
(一)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二)風險基金;
(三)教育培訓基金;
(四)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