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後的減免暫行規定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後的減免暫行規定》是福建省公有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辦[1998]230號
【發布日期】1998-11-13
【生效日期】1998-1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後的減免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辦〔1998〕230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後的減免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後的減免暫行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後的減免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發〔199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國發〔1998〕23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實行公有住房提租的城鎮和獨立的工礦區。
第三條減免對象
減免對象為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較多的下列人員:1、租住公房的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職工或其遺偶;2、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殘廢軍人;3、社會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4、幹部、職工生活困難戶。
第四條減免辦法
對住房在閩政〔1995〕40號檔案規定標準以內的下列情況實行租金減免。
1、對享受撫恤待遇的烈軍屬、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殘廢軍人以及社會孤老和民政部門確認的社會救濟戶,提租後增支部分給予全額免交。
2、凡享受撫恤待遇的已故幹部、職工的遺偶,如單獨居住、無固定收入、無子女瞻養的,提租後增支部分給予全額免交。
3、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職工或其遺偶,提租後增支部分給予全額免交。
4、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家庭,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費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提租後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全部住房補貼相抵,增支部分給予減收50%。
第五條以哪一年的租金水平為基準計算增支部分,由各市、縣政府自行確定。
第六條本省由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職工和已故離退休幹部、職工的配偶,關係仍在本省的,提租後增支過多的減免辦法,按安置所在地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規定執行。
本省與外省市易地安置的,參照上款執行。
第七條凡符合本規定的減免對象,其租金減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住房產權單位核實後執行,並報當地房改辦備案。
第八條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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