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鄉鎮行政區劃的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鄉鎮行政區劃的意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為最佳化福建省鄉鎮布局,加快城鎮化進程,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鄉鎮行政區劃的意見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閩政[2002]24號
  • 發布日期:2002-06-01
  • 生效日期:2002-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鄉鎮行政區劃的意見
(閩政[2002]2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最佳化我省鄉鎮布局,加快城鎮化進程,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民政部等七部、委、辦《關於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1]196號)和《福建省鄉鎮工作綱要(試行)》、《福建省城市社區建設綱要(試行)》,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調整鄉鎮行政區劃的意見。
一、調整鄉鎮行政區劃的必要性
(一)我省規模小的鄉鎮較多。據統計,面積小於20平方公里的鄉鎮有60多個, 其中小於5平方公里的有10個;人口少於1萬人的鄉鎮有122個,其中不足5千人的有15個,個別的鄉鎮人口僅1千多人。這種狀況導致這部分鄉鎮集聚力和輻射力不強,產業結構雷同,資源浪費嚴重,整體實力弱,市場難以形成。通過行政區劃調整,實行鄉鎮區域重組,撤併規模小、經濟實力弱、基礎設施差的鄉鎮,使調整後的鄉鎮可以在較大的範圍內合理地配置資源和安排建設布局,有利於加快農村產業化結構調整,有利於促進鄉鎮企業上規模、上檔次,從而加速我省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我省多數縣城(含縣級市城區)在縣域中首位度不高,城市發育不足,集聚和輻射功能弱,規模小,全省縣城平均人口不足5萬人。行政區劃不夠合理,縣城駐兩個以上鄉級政府的現象相當普遍,有一半左右的縣城區內駐著城郊鄉鎮的政府,或被城郊的另一個鄉鎮包圍,造成城、郊交錯,相互“插花”,不僅行政管理困難,基礎設施重複建設,影響城市的統一規劃和建設,而且生產力要素集中程度不高,鄉鎮企業缺乏規模和檔次,農村剩餘勞動力和農村人口轉移困難,制約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市場的形成。調整行政區劃,可以理順不合理的行政區劃,充分發揮農村中心鎮的聚集優勢和區位優勢,促使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等生產力要素加快向縣域中心和農村中心鎮集聚,促進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統籌規劃和建設基礎設施,吸納農業剩餘勞動力,全面提高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
(三)我省一些鄉鎮機構龐大,部門多,人員臃腫,財政壓力大,農民負擔重。撤併部分鄉鎮可擴大經濟發展空間,中心鎮的功能將進一步突出,避免了資源浪費,減少社會運行成本,促進經濟發展,減輕農民負擔。
二、調整行政區劃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為目標,以強化行政管理為出發點,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實事求是,穩妥有序,因地制宜,適時合理地調整鄉鎮規模和布局,加速城鎮化進程,使我省鄉鎮達到規劃科學、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加快發展的要求。
(二)撤併鄉鎮的原則
1.以經濟為主導的原則。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立足長遠,科學規劃,著眼於鄉鎮經濟和小城鎮的長遠發展,最佳化資源配置,合理布局生產力要素,使調整後的鄉鎮適度擴大規模,增加經濟發展的空間,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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