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莆田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批覆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請示》(莆政〔2006〕10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2006年市直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8%調整為10%,自2007年1月1日起調整為12%。
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應當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有關規定。
三、同意你市所轄各縣(區)根據當地財政和經濟發展情況參照執行。
四、今後你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必須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照規定程式擬訂、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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