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請示》(榕政綜〔2006〕16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10%提高為12%。
二、同意福州市2006年7月至12月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仍為2005年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2007年1月起再進行相應的調整,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應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同意福州市所轄各縣(市)根據當地財政和經濟發展情況參照執行。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請示》(榕政綜〔2006〕16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10%提高為12%。
二、同意福州市2006年7月至12月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仍為2005年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2007年1月起再進行相應的調整,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基數應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同意福州市所轄各縣(市)根據當地財政和經濟發展情況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