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兒童落戶是由養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收養兒童落戶
- 辦理單位:福州市公安局
- 收費依據:閩價(1997)費字218號
- 辦理地址:落戶地派出所
- 事項類別:行政確認
-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受理逐級報批。
- 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法律依據,辦理程式,申報材料,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
福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福州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有關許可權時限和程式的規定修訂稿的通知》
辦理程式
養父(母)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提出申請,受理後逐級報批,審批通過後在派出所辦理落戶
申報材料
1.養父母申請報告 2.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 3.養父母《戶口簿》 4.養父母《結婚證》
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戶口變動的,需交身份證標準照片一張。
收費標準
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工本費每本6元(集體戶口簿每本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