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兒童戶口遷移是由公安局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養兒童遷移
- 辦理單位:福州市公安局
- 事項類別:非行政許可
-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逐級審批。
- 辦理地址:落戶地派出所
- 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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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福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福州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有關許可權時限和程式的規定修訂稿的通知》
辦理機構
養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審批。
辦理程式
養父母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後逐級報批,審批通過後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視窗簽發《戶口準遷證》或傳送準確信息,待原籍地遷出後再到落戶地派出所戶籍視窗辦理落戶手續。
申報材料
1.養父母申請報告
2.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
3.本人《戶口簿》
4.養父母《戶口簿》
5.《結婚證》,(未婚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收費標準
1.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準遷證工本費每張3元,遷移證工本費每張3元。
2.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工本費每本6元(集體戶口簿每本40元)。
收費依據
閩價(1994)費字269號,閩價(1997)費字2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