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4〕41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榕委發〔2014〕17號),設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加掛“福州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二)將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的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三)將市城鄉規劃局承擔的履行福州市城區範圍內涉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四)加強城市管理牽頭抓總、統籌協調職責,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推進宜居城市建設。
(五)強化城鄉管理巨觀指導、監督檢查以及城鄉管理應急處置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相關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市城市管理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城市管理工作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及綜合考評;負責市政設施、市容景觀、環境衛生的管理及市場化監管;負責城市管理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處置,負責制定城市管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建築渣土管理和市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等行政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公用基礎設施建成移交後的日常養護的監管工作。
(五)指導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垃圾收運、設施建設和環衛體制改革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主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房產管理、市政管理、內河管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七)負責統籌協調市直有關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八)負責組織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民眾信訪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九)負責推進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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