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的通告》是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就有關事項發布的通告。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1月4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09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4日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搬遷時間:2009年12月31日
  • 事件:汽車銷售的企業搬遷出市五城區
通告內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的通告
為適應城市發展要求,提升城市整體功能,促進汽車集中銷售新型商業業態的形成,進一步做大做強汽車銷售市場,拉長、延伸我市汽車產業鏈和價值鏈,促進消費,擴大內需,積極打造集生產、銷售、服務於一體的海峽西岸汽車產業集群,根據我市城市商業發展規劃,經研究,現決定將市區內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到青口海峽汽車城汽車銷售服務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福州市汽車銷售企業整體搬遷工作協調小組
協調小組具體負責制定汽車銷售企業搬遷政策,協調、指導汽車交易市場規劃、開發、建設工作。協調小組依託市貿易發展局。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協調辦”),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二、搬遷對象
我市五城區範圍內所有汽車銷售企業(含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中介)。
三、搬遷期限
搬遷對象應於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遷出市五城區範圍。? 逾期未遷出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門將不再為其辦理汽車牌照登記、工商營業執照年度檢驗等手續。
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五城區範圍內停止審批設立新的汽車銷售網點;二環路範圍以內不再設立新的汽車維修網點。
四、補償安置辦法
(一)通過協定或公開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且規劃用途為汽車銷售用地的,按土地出讓地價加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地面物殘值實施補償。
(二)利用自有產權但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經營汽車銷售服務,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按我市土地收儲有關規定處置;不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業主應按原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三)租賃他人產權(國有土地)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經營汽車銷售服務,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按我市土地收儲有關規定處置,對產權業主實施貨幣補償,承租戶按《租賃協定》與產權業主協商解決;不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原產權業主必須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四)租賃他人產權(集體土地或部隊土地)經營汽車銷售服務的,承租戶按《租賃協定》與村集體或部隊協商解決;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地面建築物可按拆遷有關規定補償給村集體或部隊。
(五)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五、優惠扶持政策
凡在本通告要求期限內提出搬遷申請並實施搬遷入駐海峽汽車城汽車銷售服務區的,按下列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一)通過協定或公開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且規劃用途為汽車銷售用地的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1、汽車銷售服務區用地按30萬元/畝地價予以安置;
2、企業搬遷至汽車銷售服務區後,第一年上繳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還100%,第二年返還50%,第三年返還30%,第四年起不再返還;
3、福廈高速公路連線線北側6家汽車4S店優先置換安置在海峽汽車城蘭圃高速路出口處南側已批覆的260畝用地上。
(二)利用自有產權,但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經營汽車銷售服務且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1、汽車銷售服務區用地按30萬元/畝起始價予以掛牌出讓;
2、企業搬遷至汽車銷售服務區後第一年上繳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還50%,第二年返還30%,第三年起不再返還。
(三)租賃他人產權(國有土地)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經營汽車銷售服務且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企業,分以下兩種情況:
1、原土地產權業主隨帶承租戶入駐汽車城的,享受以下優惠:
(1)汽車銷售服務區用地按30萬元/畝起始價予以掛牌出讓;
(2)企業搬遷至汽車銷售服務區後第一年上繳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還50%,第二年返還30%,第三年起不再返還。
2、原土地產權業主改變營業性質或不入駐汽車城,而其承租戶願意入駐汽車城的,享受以下優惠:
(1)汽車銷售服務區用地按35萬元/畝起始價掛牌出讓;
(2)企業搬遷至汽車銷售服務區後第一年所上繳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還50%,第二年返還30%,第三年不再返還。
(四)租賃他人產權(集體土地或部隊土地)經營汽車銷售服務且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1、汽車銷售服務區用地按35萬元/畝起始價掛牌出讓;
2、企業搬遷至汽車銷售服務區後第一年所上繳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返還50%,第二年返還30%,第三年不再返還。
六、搬遷流程
(一)搬遷對象應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協調辦提出書面申請,並簽訂按時搬遷的承諾書。
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營業執照、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市協調辦依據有關規定對搬遷對象進行初審,合格後出具通知書。市協調辦應在通知書中明確應予安置的企業名稱、安置順序號及其相對應的安置地塊號。一個安置地塊號僅限一家企業報名掛牌。?
(三)市土地發展中心依據市協調辦的通知書,對企業現有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收儲條件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土地收儲條件的,由市土地發展中心同企業簽訂《土地收儲契約》並支付補償款。
(四)企業憑市協調辦出具的通知書,自行到青口投資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新址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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