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閩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是福州市的一個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閩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
- 發布文號:榕政〔2009〕15號
- 生效日期:2009-12-18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閩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榕政〔2009〕15號)
為進一步加強閩江下遊河道管理,防治水質污染,美化閩江兩岸生態環境,維護河道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閩江下游水域開展清理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水域範圍:從閩江下游幹流分流口淮安以下至馬尾青洲大橋止(包括南、北港)。
二、清理整治對象:(一)停泊並用於居住、圈養家禽、餐飲經營及廢棄破舊的船隻;(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碼頭、駁岸及航道設施;(三)已經停業、廢棄的碼頭及其構築物。
三、市政府成立閩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閩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指導督促有關縣區和市直各相關部門開展整治工作。
四、由市港口管理局會同規劃、水利、旅遊等部門對閩江下游水域碼頭作出統一規劃,對符合規劃要求的碼頭經批准後予以保留或整合;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碼頭和已經停業、廢棄的碼頭及其構築物,由市港口管理局責令其業主在2010年1月20日前自行拆除。
五、對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用於居住、圈養家禽的船隻(連家船),由所在縣區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其在2009年12月26日前繳交並集中拆毀。
六、對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的廢棄破舊船隻,由海事部門責令其在2010年1月10日前自行拆毀或拖離整治水域。
七、對停泊在清理整治水域從事餐飲經營、污染水域的船隻,由市環保局責令其在2010年1月10日前自行拆毀或拖離整治水域。
八、禁止在閩江下游水域從事炸魚、電魚、毒魚等活動。違者,由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查處。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逾期未清理拆毀的連家船、餐飲船、廢棄破舊船,以及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碼頭和停業、廢棄碼頭及其構建物,由各相關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強制拖離或拆除。
十、對妨礙、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閩江下游其它水域清理整治工作,有關縣(市)區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十二、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