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全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觴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1980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4月10日開放簽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中國於1982年3月8日批准該公約。公約附有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的議定書。主要內容:(1)禁止使用任何主要以碎片在人體內無法用X射線檢測的武器。(2)禁止對平民集聚區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禁止對非軍事目標區域使用遙布地雷(水雷)、任何偽裝成表面無害的爆炸物或偽裝成傷病員、醫療設備和藥品、兒童玩具、食品飲料等的餌雷。禁止使用引起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餌雷。(3)禁止以燃燒武器攻擊平民及其他非軍事目標。禁止以空投燃燒武器攻擊位於豐民集聚區內的任何軍事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簡稱: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 通過時間:1980年12月12日
- 通過機構:聯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