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就業援助工作,切實做好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工作,實現就業援助工作精細化、長效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0〕29號)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和城鄉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工作兩個意見的通知》(昆通〔2009〕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管理,縣就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縣人社、財政、工信委、商務、民政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密切配合,動員社會各界關心和幫助就業困難對象,為其實現就業再就業提供便利條件和創造寬鬆環境。
第二章就業困難對象的認定
第四條凡我縣具有民事能力、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失業人員,可自願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
(一)“4050”人員:女性滿40周歲以上、男性滿50周歲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指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並進行失業登記,但無人從事有報酬工作或無任何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家庭成員;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四)殘疾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登記失業的殘疾人;
(五)失地(因城市規劃建設、實施水資源保護失地的)6個月以上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
(六)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七)困難高校畢業生:“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殘疾人家庭等困難家庭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八)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五條就業困難人員中已從事有勞動報酬的靈活就業困難人員(月勞動報酬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150%)或從事合法經濟活動取得合法收入(月收入水平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150%,包括房屋出租、技術轉讓收入、經營收入、金融債券等資本投資方式獲得資本收益等)的人員不屬於就業困難對象。
第六條就業困難對象的認定程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我市《就業失業登記證》使用前,《昆明市失業保險手冊》、《雲南省失業人員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繼續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保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寫《昆明市就業困難對象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認定表》)。《申請認定表》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
(二)審核認定。鄉鎮(街道)社保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入戶調查、核實、公示及匯總等工作後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匯總上報工作。對審核合格的,由鄉鎮(街道)社保中心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就業困難對象身份確認專用印章,並核發《就業援助卡》,同時錄入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信息系統。
《就業失業登記證》用以證明就業困難對象身份,《就業援助卡》記錄接受援助的情況,由就業困難對象持有並同時使用;《申請認定表》由鄉鎮(街道)社保中心存檔,以鄉鎮(街道)社保中心台帳和信息系統為載體,做到基本信息登記造冊和動態信息隨時更新,及時掌握援助對象的就業狀態和具體情況。
第三章就業援助措施
第七條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援助。全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就業困難對象要優先實施免費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要根據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幫助其確定適合各自實際的職業定位,儘快實現就業。要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畫,組織開展專項援助行動,舉辦就業困難對象專場招聘活動。
第八條縣就業服務中心要開闢綠色通道,為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及時便利的服務。就業困難對象可依據自身情況選擇參加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政策諮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服務及日常招聘活動實現就業;也可選擇通過參加免費創業培訓,從事自謀職業、靈活就業等有收入的就業。
第九條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援助。對就業困難對象有培訓意向和創業願望的,可優先安排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就業困難對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同時可免費參加一次創業培訓,提高就業技能。
用人單位招收的就業困難對象,未享受過職業培訓補貼或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可先行招收錄用,再委託具備資質的職業培訓或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進行培訓和鑑定,按相關培訓補貼和技能鑑定補貼規定享受補貼。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並提出申請的就業困難對象,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和城鄉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工作兩個意見的通知》(昆通〔2009〕1號)檔案規定優先辦理。
第十條就業崗位援助。各級政府及所屬各部門用財政資金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而新增加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援助對象。
社區扶持開發、發展微利項目,結合商業進社區,在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學生教育服務、殘疾人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兒童託管和學生接送服務、以人力或小型機械從事運輸、種植和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服裝和鞋帽縫製、租賃服務、文體服務、保潔保綠服務、廢舊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茶室、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銷售、中介服務等行業中拓寬就業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優先安置就業援助對象。
加大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對象,擴大就業渠道。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對象,按《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和城鄉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工作兩個意見的通知》(昆通〔2009〕1號)檔案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一次性補貼等扶持政策,同時可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及相應勞動契約期限,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補貼援助。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對象按《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和城鄉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工作兩個意見的通知》(昆通〔2009〕1號)檔案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二條開展失地就業困難對象就業援助。要進一步加強對失地就業困難對象的就業管理和就業援助。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積極組織失地人員就地就近或跨地區轉移就業。
第十三條建立長效機制強化就業援助。要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實現就業困難對象實名制動態管理,精心組織實施專業化和個性化就業援助,全面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建立“出現一人、認定一人、扶助一人、穩定一人”的就業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努力使未就業的援助對象獲得更具針對性的重點幫助以及時就業,確保已就業的援助對象切實享受政策扶持以穩定就業。
對就業困難對象中特別困難的群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各級組織,根據人員情況及時提供就業援助。
對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對象,可自願委託中介代理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繳費和補貼申報工作。對自主創業需要創業培訓、稅收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扶持的優先予以辦理。
對被單位吸納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接續好社會保險關係。
對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的失業人員明確放棄3次以上就業援助服務的,不再列為就業困難對象。享受低保人員中屬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一年內兩次介紹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再列為就業困難對象進行幫扶。
第四章公益性崗位管理
第十四條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申報制度。我縣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由鄉鎮(街道)社保中心申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審批,報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備案;縣級單位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審批。凡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提前30天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昆明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計畫申報表》,內容包括申報事由、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上崗條件、工資待遇等情況。
第十五條公益性崗位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一年一審。當年度開發公益性崗位計畫和項目補助資金,根據全市就業形勢和崗位需求情況確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後下達各縣(市)、區,匯同各縣(市)、區配套安排的資金共同用於安置就業困難對象就業。我縣公益性崗位由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實行一年一審。
為鼓勵公益性崗位人員愛崗敬業,保持用工單位正常工作的延續性和不間斷性,我縣對用工單位上崗三年期滿後確需留用的基層骨幹和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用人單位核准崗位總數的10%比例報縣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後予以留用,留用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契約,並函告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備案,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1、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
2、上崗滿三年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4、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無故曠工連續達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的;
6、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崗位缺崗情況和用人單位意見,可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崗位上崗條件的人員中進行補充。
第十六條公益性崗位待遇。在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對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在相應的上崗期限內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和城鄉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工作兩個意見的通知》(昆通〔2009〕1號)檔案規定執行,具體補貼標準根據不同崗位的公益程度、服務時間和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市
財政部門擬定報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布。
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年。公益性崗位用工期間,用人單位應不斷創造條件改善和提高上崗人員待遇。
用人單位申報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時,需按照《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昆明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實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企業就業崗位的意見的通知》(昆勞社通〔2009〕53號)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批。
第五章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明確工作職責。縣就業服務中心每年要有針對性的制定和實施就業援助工作計畫,隨時掌握就業動態和工作進展情況。縣就業服務中心要指導和幫助鄉鎮(街道)社保中心開展好就業援助工作,建立日常援助與集中援助相結合的援助制度。對於人戶分離的就業困難對象,原則上由其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如就業困難對象提出就近享受就業援助的要求,其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向其居住地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異地就業援助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由居住地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第十八條強化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對象需要了解就業扶持政策的,要認真仔細解答和幫助;對有就業和培訓願望的,要及時提供適合的就業崗位和免費的技能培訓;對有創業要求的,要給予“一條龍”的創業扶持和保護。要進一步規範服務流程和標準,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失職追究制等規章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九條實行動態管理。鄉鎮(街道)社保中心要建立就業困難對象信息庫,錄入就業困難對象的類別、技能、就業願望、就業狀況等基本信息。縣就業服務中心在對就業困難對象進行認定或取消援助對象身份後,要及時在系統中註明,確保就業困難對象資料庫信息及時更新。對搬遷到其他鄉鎮、街道的就業困難對象要及時在資料庫中更新,並辦理相應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抓好源頭控制。要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對企業規模裁員中含有就業困難對象的,要及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備案。要加強對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後的跟蹤管理服務,及時幫助解決困難,使其獲得相對穩定的就業和相當水平的收入。要探索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實行生活援助和就業援助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建立通報制度。鄉鎮(街道)社保中心應將就業援助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報表逐級上報,由縣就業服務中心匯總後,於每季終了後5日前上報市勞動就業服務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之間定期通報就業援助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
第二十二條建立問責機制。建立完善目標考核體系和定期督查、隨機抽查、熱線電話舉報的問責機制。設立就業困難對象就業援助監督(熱線)電話,隨時受理就業困難對象的政策諮詢、意見反饋以及投訴舉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強化目標管理。應將就業援助工作考核指標層層分解,細化和量化目標任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強化督查指導,加強工作調研,創新工作舉措,及時發現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制定新對策。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