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保險

社會勞動保險指國家以保險形式對社會成員在年老退休、疾病、傷殘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從國家、社會或有關部門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不同國家的社會保險的性質和具體內容各有區別。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退職、退休、離休辦法和死亡後喪莽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對國營企業工人職員,實行勞動保險等,均屬社會保險。我國和蘇聯、古巴等國家社會保險的特點是,保險基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提供,不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

近年來,我國實行用工契約制後,契約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同時,與保險公司訂立勞動保險契約,解決了契約制工人在待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退休後的退休金、醫療費和死亡後的喪葬費和撫恤費等。
深圳對契約制工人的社會勞動保險制訂了具體投保辦法,規定“三資”企業,由用工單位按月以企業支付勞務費的25%作為社會勞動保險基金,上交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單位團體、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招用的契約制工,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提取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按月上交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此款在企業生產成本中攤銷,機關、事業單位則由地方財政撥款。解決了契約制工人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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