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勞動保險

建築業職工遇有生、老、病、傷、殘,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時,獲得規定生活保障或撫恤的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業勞動保險
  • 勞動保險:建築企業勞動保險
簡介
由於建築生產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高空、露天作業多,生產條件多變,生產中使用的機械經常移動等原因,世界多數國家在建築業實行強制勞動保險制度。
在資本主義國家,建築業勞動保險的內容、範圍,以及勞資雙方所承擔投保費的比例,通常由全國及地方工會與相應的同業公會協商確定。有的國家根據勞動立法規定,由專門的機構監督執行。在不實行強制保險的情況下,多由企業勞資雙方協定實行保險。在保險範圍與投保金額上,一般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則。
中國建築業勞動保險制度由國家規定。1951年原政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修正公布)中,對建築業某些工作條件特別艱苦的工種,如水下作業的潛水工、高空作業的架子工、煙囪工等,在勞動保險上作了特殊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職工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凡因疾病、工傷、殘廢、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者,按規定分別享受工資、醫藥費、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以及療養、休養等其他福利。由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時,也享受一定的保險待遇。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中國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勞動保險的全部費用,由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國家負擔。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參照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辦法執行,其費用由集體所有制企業專項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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