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共需要

社會公共需要

是指向社會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權利和經濟發展的社會條件等方面的需要.它區別於微觀經濟主體的個別需要.

社會公共需要包括政府執行其職能以及執行某些社會職能的需要,如國防、文教、衛生、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以及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風險產業的投資;廣義上還包括為調解市場經濟運行而採取的各種措施等等。社會公共需要具有以下特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公共需要
  • 區別於微觀經濟主體的個別需要
  • 包括:政府執行其職能
  • 特徵:非加總性
1、非加總性。社會公共需要是社會公眾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他不是普遍意義上的人人有份的個人需要或個別需要的數學加總。
2、無差異性(集中性)。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無差別的由每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一個或一些社會成員享用這種公共物品,並不排斥其他社會成員享用。
3、代價的非對稱性。社會成員享用為滿足社會需要的公共物品,無需付出任何代價,或只支付與提供這些公共物品的所費不對稱的少量費用。
4、外部性。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指的是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或生產者的生產行為給其他消費者或生產者帶來利益或損失。外部效應往往會導致公共物品供給的過度與不足。
5、社會剩餘產品性。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手段只能來自社會產品的剩餘部分,如果剩餘產品表現為價值形態,就只能是對“M”部分的抽取。
6、整體性。它是由所有社會成員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提出,而不是某一個體或組織單獨或分別提出。
7、強制性。它只能依託政治權利、動用強制性的手段,而不是依託個人意願、通過市場交換的行為加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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