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主體

社會保險主體,又稱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社會保險法的當事人,是指參加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享有社會保險權利,並承擔社會保險義務的參加者。其具體涵義包括兩方面:第一,社會保險主體,即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所謂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就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以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第二,社會保險的主體,享有社會保險權利,並承擔社會義務。就一般而言,在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中,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但在社會保險中,權利與義務並非絕對一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主體
  • 別稱: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
  • 實質:社會保險法的當事人
  • 特點:享有社會保險權利並承擔社會義務
構成,權利和義務,

構成

社會保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工資維生的勞動者、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各主體權利、義務並不對等。並須明確,勞動者是社會保險的保護對象,是社會保險法的主要主體,既享有權利,又負有義務,企事業單位和國家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為義務主體,負有繳納保敞費和保護勞動者的義務,且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負管理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與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體,負有重要義務。該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管機關,負有行政管理的職責。第一,負有立法決策、規劃擬定、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義務,以保護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社會保險社會化的特徵,決定了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社會保險的義務。同時.社會保險對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性,也決定了實施社會保險和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是該機關的權利。第二,該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用和分配;第三.該機關負有宣傳社會保險和為社會保險服務的義務和權利;第四,該機關負有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利;第五,該機關代表國家給予財政補貼的義務。加強社會保險的管理,是我國有待加強的一面。
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者是社會保險的對象,也是主要的權利主體。根據社會保險的精神,一切勞動者都是社會保險的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也包括農村勞動者、個體勞動者和三資、私營企業的勞動者。而且,勞動者所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因所有制而有別。這有利於統一的勞務市場的形成。
(1)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權利。在勞動者失去勞動能力或喪失勞動機會,沒有生活來源時,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金給付的請求權,以維持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2)勞動者也負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體現了保險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這有利於提高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不是絕對的。如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就無須勞動者個人繳納保險費,而由企事業單位繳納保險費。對於那些確實無力繳納保險費者,在其發生生活困難時,社會仍有義務給予補助,以幫助其維持基本生活水平。
企事業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企事業單位作為社會保險的主體,主要是義務主體,既負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以保護勞動者社會保險權利的實現。同時.企事業單位負有提供與勞動者保險相關材料的義務,以正確實施保險。通過履行此項義務,企事業單位就可獲得因此而得的利益,以提高勞動者工作熱情,為企業創造財富。
在社會保險中,勞動者主要為權利主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行政管理機關和企事業單位l要承擔義務,是社會保險的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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