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客體

社會保險的客體是指社會保險關係主體實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或過程。具體包括: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存續、轉移、中斷和終止;社會保險權益的記錄、計算和公示、查詢;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及提供相關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客體
  • 外文名:Social insurance object
  • 含義: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或過程
  • 形式:支付及提供相關服務
特點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明顯的行政性、強制性、社會福利性。其具體表現:
一是對社會保險的種類是政府特定的,各種社會保險類別當事人不能自由約定,這是社會保險客體的行政屬性。
二是社會保險客體表現的行為是特定的,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不得自行其是,這是社會保險客體的強制性。
三是社會保險具有社會福利性。1995年勞動部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第3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
四是社會保險費由政府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保險的客體享有絕對的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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