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服務主體

在勞動服務法律關係中,勞動服務主體是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一方當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服務主體
  • 外文名:暫無
  • 關係:勞動服務法律
  • 原名:“諮詢性行政管理”
勞動服務主體的釋義,勞動服務主體的歷史沿革,勞動服務主體的特徵,勞動服務主體的類型,

勞動服務主體的釋義

我國勞動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國家機關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勞動力。國家機關將其直接管理的重點移向勞動關係的兩端,以勞動關係建立前和終止後產生的社會關係為主要範圍,即以社會勞動力為直接管理對象。隨著社會勞動力的管理任務逐步加重,勞動行政機關授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等等從事一部分社會勞動力的管理服務任務。這是勞動法律關係保護社會化的顯著特點
對於這部分從事社會勞動力的管理服務的機構,在我國勞動管理中,往往被稱為中介機構以強調其所具有的服務職能。我認為對於這部分具有管理職責的機構,不能混同於普通的中介服務。這類機構所產生的一些管理行為,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式,轉由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證行政相對人,尤其是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行政管理系統要保障受益主體一種非常具體的物質利益,涉及的工作極其龐雜,這就存在著集權與分權的問題。各國的實踐證明,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和權力過分集中,會給它帶來不能勝任的負擔,必須實行分權管理。在國外,甚至有人把分權化程度當作衡量勞動行政系統管理工作效率的一個重要標準。
西方已開發國家,在分權化的過程中,還出現了一種勞動行政管理的準國家機構,即半自主公共團體或法定委員會。國家將一部分勞動行政職能轉交給這種“準國家機構”。“準國家機構”的形式非常簡單。它們常由多數是非政府的一個委員會指導。委員一般由勞動部長任命,委員會如果由屬於僱主組織或工人組織組成的,則由這些組織自己提出候選人名單選任。這些機構的基金往往是政府撥給的,有時也會向僱主或工人徵收(如某些社會保險基金)。
我國的形式則有自己的特點,國家授權一些勞動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勞動力的服務性或事務性的管理。

勞動服務主體的歷史沿革

西方國家勞動行政系統的分權化管理是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發展起來的。開始時這套複雜的機構被稱為“諮詢性行政管理”,其目的是為了徵求工人和僱主的意見。以後國家開始賦予這些機構採取行動的權利,其中的一些機構使工會和僱主組織直接參與部分管理,而這些職能原先只由國家承擔。以後,隨著這些機構的發展,職能的擴大,逐漸建立了半官方的機構或稱為準國家機構,使勞動行政管理實現過程分散化。有人說,這等於是在國家機器內部引入了社會民主的措施。
從我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發展可以看出,我國對勞動服務主體有一個逐步認識的過程。
建國以來,負責管理勞動就業工作的國家機關主要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但在建國初期,為了協助政府解決失業問題,各地曾設立事業性的勞動介紹所,辦理失業人員的登記、介紹和安置工作。以後,隨著失業問題的基本解決,勞動介紹所被取消。70年代初,我國城鎮待業人員逐漸增多,不少地方設立了勞動服務站(隊),協助勞動部門安置社會閒散勞動力。1979年由於失業人數急劇增加,勞動就業成為一個突出的、嚴重的問題。為了改變勞動就業的被動局面,1978年9月以後黨中央多次指出,全國大中城市要建立勞動服務公司,把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從事各種生產服務勞動,廣開就業門路。勞動服務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兩類性質不同的機構:一類是直接組織生產經營的企業;另一類是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勞動服務公司具有經濟和行政的雙重職能。這兩類機構相互滲透、相互混淆,給經濟秩序帶來了混亂。1990年4月27日《國務院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中,充分肯定了勞動服務公司的作用,同時也指出:“根據1978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精神,縣以上勞動部門設定的勞動服務公司,因是承擔政府行政職能的就業管理機構,不宜再稱公司,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機構設定和名稱。”勞動服務企業和勞動服務機構得以界定,在促進就業中,按不同的方式發揮作用。進入90年代,社會保險、再就業服務的任務不斷加重,各地又建立了一系列以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為職責的機構。

勞動服務主體的特徵

世界各國對於勞動領域的中介服務機構一般都有一些不同於普通中介機構的規定。以失業管理為例,國際勞工組織在《1978年勞動行政管理建議書》中指出:“勞動行政管理系統應包括一個免費的、公共的職業介紹所並使之有效開辦。”很多國家對這類公共的職業介紹所有特殊規定。德國的職業諮詢與介紹統一由各地的勞動服務機構實施。為了保證職業諮詢、介紹的公正性,規定只能由勞動部門進行,禁止其他機構或組織從事。德國的職業諮詢與介紹是無償的。日本的公共職業安定所由中央勞動省直接領導並撥款,地方勞動部門代管,工作人員均為國家公務員,勞動行政部門的官員同安定所的工作人員可以互相調換崗位。職業介紹工作依據《職業安定法》實施。日本雖允許民間開辦職業介紹所,但有嚴格限制:一是必須經勞動省大臣批准;二是中介對象僅限於經營管理人員、科技人員等對象。
在我國“勞動行政管理系統”主要是由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授權的一些事業機構構成。
在我國,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機構的特徵是:作為一種事業機構,它的基本職能是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社會服務,在這一點上與中介機構相類似。例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失業登記、失業救濟、招工登記、退工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編寫大綱、建立題庫、組織考核;社會保險機構的統籌社會保險費、發放社會保險金。然而這些機構的服務往往又有其區別於中介機構的特徵:(1)這些服務具有排他性,部分的服務項目其他中介機構是不允許從事;(2)某些服務在一定條件下,帶有強制性,如招工登記、退工登記、社會保險費的繳納;(3)某些服務在一定條件下,會以國家行政部門的名義出現,如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可見,這些中介服務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徵,這些機構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是整個勞動行政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這些機構一般是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或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並要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嚴格管理,這部分業務的法律後果也應由勞動部門承擔。

勞動服務主體的類型

當前,勞動服務主體主要有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勞動安全衛生檢測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等。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是我國管理失業人員、指導勞動就業和組織社會勞動力的社會組織。它隸屬於國家各級勞動行政機關或專業管理機關,通過多種方式促進勞動者同生產資料相結合。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能可以概括為對社會勞動力的組織、理、培訓和調節。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是以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技師任職條件》等法規或規範性的技能標準為依據,對勞動者進行技能資格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的機構。
勞動安全衛生的檢測機構是指在勞動部門授權或委託的範圍內為實現勞動安全衛生提供專業意見的機構。它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勞動安全檢測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機構等等。這些部門的資格須由勞動部門確認,其業務範圍也由勞動法規規定,並受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一般是非營利性單位。這些具有檢測檢驗職能的各種機構,是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系統中的一個輔助性的組成部分。它們的檢測檢驗行為既具有服務性,又具有監督性,不僅對被檢測檢驗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其檢測檢驗結論也是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的法定依據。
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是負責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和職工社會保險檔案的記載、管理工作的非盈利的事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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