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條例

《社會保障條例》是美國羅斯福新政時期通過稅收創立聯邦保險的社會立法。1935年8月頒布。主要內容是建立聯邦——州失業補貼聯合系統,促進各州制定失業保險立法。凡雇用八個以上工人的僱主 (包括農場主) 須繳納聯邦稅,其中的90%作為貸款交給州保險機構使用; 如果設立老年和殘廢者保險,所有僱主和雇員均需平等各半納稅(稅率在1937年為1 %,增至1949年已達3%)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1935年8月
聯邦政府據此設立國家資金,從中給65歲以上退休者每月提供10—85美元的補貼; 並給州提供老年人救濟補貼,每人每月15美元。各州救濟金額自定。聯邦政府還給州提供救濟貧苦盲人、無家及殘廢兒童補貼,幫助各州設立公共健康、職業康復、婦幼照料之類的社會服務。為實行社會保障,政府還設立了社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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