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司

社會保障司隸屬財政部,是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重要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障司
  • 隸屬:財政部
  • 職責內容1:社會保險
  • 職責內容2:社會救濟
簡介,具體職責內容,社會保障司宗旨,經濟保障,服務保障,精神保障,資料:社會保障的歷史變遷,

簡介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遭受災害、生活困難等情況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

具體職責內容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在勞動者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斷工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勞動收入減少時,給予經濟補助,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這三個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災害的生活困難者提供無償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從歷史發展看,社會救濟先於社會保險。早在1536年,法國就通過立法要求在教區進行貧民登記,以維持貧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國制定了濟貧法,規定對貧民進行救濟。中國古代的“義倉”也是一種救濟制度。這些都是初級形式的社會救濟制度。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徵。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三)社會福利
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貼、福利設施和社會服務的總稱。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國家向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中需要給予特殊關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國家對從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屬,如軍人及其親屬予以優待、撫恤、安置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在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直接關係到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係到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穩定發展的大局。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健全,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備,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產生直接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三)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平衡器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還不夠寬;(二)社會保障基金籌措困難;(三)多頭管理、體制分散 ;(四)失業保險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五)人口老齡化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都產生影響 ; (六)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強,急待出台社會保障法。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一)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三)繼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實工作,全面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

社會保障司宗旨

它包括了以下幾個必備要素:
第一,依法建立。即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則,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來確立社會保障制度,法制規範是社會保障制度賴以建立的客觀基礎與依據。
第二,突出以人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國民生活、增進國民福利為宗旨,包括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
第三,具有經濟福利性。即從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來看,因有政府、僱主與社會各界的參與和分擔責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於所費。
第四,屬於社會化行為。即由官方機構或社會團體來承擔社會保障的實施人物,而非供給者與受益方的直接對應行為。
從層次上劃分,社會保障可以分為如下三個層次:

經濟保障

即從經濟上保障國民的生活,它通過現金給付或援助的方式來實現,解決的是國民遭遇生活困難時的經濟來源問題。

服務保障

即適應家庭結構變遷與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變化,通過提供服務的方式來滿足國民對個人生活照料服務的需求。如安老服務、康復服務、兒童服務等。

精神保障

除了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需求外,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還離不開相應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組成部分。
因此,現代社會保障還日益承擔著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責任。當然,精神保障屬於文化、倫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從而屬於更高層次的保障。儘管在實踐中,難以將精神保障作為特定的制度安排來加以建設,但已開發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踐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確實需要尊重並滿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
管理體制: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負責的計畫。中央政府的職責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法規、政策和標準,對困難地區提供資金幫助;地方政府的職責是,根據中央的統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規、政策和標準,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社會保障待遇。
中央政府管理社會保障司事務的主要機構是財政部。社會保障部司負責管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項目;民政部負責管理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項目;衛生部負責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財政部負責制定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的財政監督,為社會保障計畫提供補助資金等。各省、市、縣政府設有同樣的行政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障職能。
中央、省、市、縣分別設立隸屬於政府社會保障司行政管理部門的、非營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有工作人員10萬人。主要職責是,辦理參保登記,收繳社會保險費,記錄繳費,管理個人賬戶,確認並支付待遇,管理社會保險資金,提供查詢等。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社會保險協定,由中央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執行。

資料:社會保障的歷史變遷

早在古代社會,就已出現各種形式的社會救濟、救助活動。如一些宗教組織以慈善名義展開各種救助活動。
15、16世紀之交,英國由於圈地運動的原因,大量農民被逐出土地,喪失生計,流入城市,危及城市正常生活和社會穩定。1601年,英國政府頒布《伊莉莎白濟貧法》,以緩解貧困者的生存危機。
19世紀末,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失業人數增加,貧富差距擴大,各種社會矛盾激化。出現了許多與社會福利相關的社會服務運動。
為使每個社會成員能夠依法得到基本的生活資料,歐洲首先誕生社會保障制度。德國首相俾斯麥與1883-1889年間先後制定並頒布《疾病保險法》等保險立法。這些保險法標誌著現代社保制度的誕生。
1935年,美國羅斯福政府頒布《社會保障法》,實行老年保險和失業保險。政府加強了對社保制度的干預,社會保障逐漸走向法制化和社會化的發展途徑,大批從事社保工作的社會工作者應運而生。
1945年,在二戰後英國首次大選中獲勝的工黨全面實施《貝弗里奇報告》中提出的建設福利國家的主張,全面實行社會保障。1948年,英國宣布建成“福利國家”。歐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相繼仿行。
2008年5月8日: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副司長由明春表示,2088年中央財政安排就業補助資金總計26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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