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證制度

社會保證制度亦稱“社會保障制度”或“社會福利制度”。資本主義國家主辦的各種社會保障計畫和福利措施的總稱。如退休保險計畫、傷殘保險計畫、失業保險計畫和其他各種現金轉移計畫,等等。社會保證制度的創立與發展歷時一個世紀,可大致分為前50年和後50年兩大發展階段。19世紀80年代末至本世紀30年代末是社會保證制度的形成時期,德國於1889年頒布社會保證法,英國於1908年、法國於1910年、瑞典於1913年、義大利於1919年、美國於1935年先後通過社會保證法。第二次世界大戰至70年代末,是社會保證制度的完善時期。資本主義各國在已有社會保證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證制度
  • 別名:社會保障制度
經過長期的曲折演變,資本主義各國社會保證制度的內容不盡相同,且範圍大小不一,但基本上可歸納為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兩大類,其中社會保險占主導地位。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是,投保者按規定交納一定的社會保險稅(即工資稅) 後,才能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主要如退休津貼、失業津貼、醫療津貼和傷殘津貼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有: (1)投保人依法交納的特種稅收——工資稅;(2)僱主依法為其雇員交納的特種稅收——工資稅;(3) 政府從普通預算中撥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社會救濟制度是資產階級政府通過普通預算向社會上生活有困難的居民所提供的實物或貨幣救濟,它是社會保險的補充。社會救濟的對象主要是無力交納工資稅,從而無權享受社會保險的居民,或是有權享受社會保險,但保險津貼不足以維持最低限度生活需要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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