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地方性法律,於2011年1月1日生效。

基本介紹

簡介,公款制度,強制性制度供款,任意性公款制度,

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第4/2010號法律已於2011年1月1日生效,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層。該制度以社會保險原則及隨收隨付形式運作,財政收入主要來自登錄於該制度的受益人(雇員、僱主、任意性制度供款人士)的定額供款、政府總預算經常性收入的1%撥款及博彩撥款。透過向合資格受益人發放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喪葬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肺塵埃沉著病賠償、因工作關係引起的債權等給付,為居民提供基本退休生活保障及就業期間的工作風險保障。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強制性供款制度及任意性供款制度,具僱傭關係的雇員及僱主需向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強制性供款,而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居民可透過登錄任意性制度進行供款。
過去透過第84/89/M號法令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為他人工作之雇員(本地雇員、非本地雇員、散工)及自雇勞工供款均屬強制性供款,而自願供款屬自願參與性質,主要是為澳門雇員提供基本的保障,而新社會保障制度讓過去未能加入社保制度的人士能被納入受保障範圍,同時透過補扣供款的過渡性措施,使部份合資格受益人可即時領取養老金。至此,社會保障覆蓋面涵蓋至全澳市民,讓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得到基本的退休保障。

公款制度

強制性制度供款

適用人士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契約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屬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恤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僱主註冊
–所有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須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以履行供款責任。違反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雇員,科處澳門幣200元至1,000元罰款。
登錄及供款
–與雇員建立首次勞動關係的僱主,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為有關的雇員辦理登錄及供款。違反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雇員,科處澳門幣200元至1,000元罰款;
供款金額
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現為:
–長工:每月澳門幣45元 (僱主30元,雇員15元);
–散工:雇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每月澳門幣45元 (僱主30元,雇員15元);
雇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每月澳門幣22.5元。(僱主15元,雇員7.5元)
供款的繳納
–長工:按季度繳納,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
–散工:於雇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例如:雇員在1月份工作,便應於2月份繳納供款。
供款地點及方式
–憑專用供款憑單,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為“社會保障基金”)到社會保障基金大樓或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繳納供款。
逾期繳納供款
–在法定繳納期後60日內繳納,須支付遲延利息,金額最少為澳門幣50元;如60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還可被科處最低澳門幣500元至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
不正當據有供款
–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雇員的報酬中扣除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之繳交予社會保障基金,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處罰金;
–如實施犯罪者為法人,處最高360日罰金。

任意性公款制度

供款金額
–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現為每月澳門幣45元。
供款的繳納
–按季度繳納,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並由受益人自行繳納全份供款。
逾期繳納供款
–不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供款不得補交,除非:
1. 在相關法定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加上遲延利息進行繳納;
2. 屬於經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接納的不可抗力情況。
供款地點及方式
–憑專用供款憑單,可選擇到以下地點繳納供款:
a.指定銀行–以現金/自動轉帳/網上銀行/中銀e道繳納;
b.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以現金繳納;
c.社會保障基金大樓或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納(抬頭為“社會保障基金”)。
–如屬已在退休及撫恤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則須透過所屬部門繳納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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