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類型社會

社會主義類型社會,1955年1月21日至23日,印度國大黨在其第60次年會上通過的決議(即阿瓦迪決議)中第一次提出在印度建設一個“社會主義類型社會”目標。決議關於這一目標的全文是:“為了實現《國大黨章程》第一條所規定的黨的目標和《印度憲法》的序言和‘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中所闡明的目標,國家的計畫應以建立一個社會主義類型的社會為目標,在這樣一個社會中,主要的生產資料屬社會所有或控制,生產逐步提高,國家財富公平分配。
”賈瓦哈拉爾·尼赫魯在其報告中作了進一步的闡釋說,國大黨要建立的“社會主義類型社會”須以以下幾點為原則:1、“國民收入須有相當大的增加,產品和服務的數量須有很大的提高,須實現充分就業”,為此須“增加生產”和達到“經濟富足”; 2、須實現“公平分配”,“反對個人和集團的特權地位”;3、實行公、私營並舉的混合經濟,但“公營部門須成長到占有居高臨下的地位”,“國家的計畫應具有戰略控制作用”,因此“特別應增加公營部門在基礎工業中的比重”;4、“生產資料和分配將由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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