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

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財產所有權。中國的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是保障中國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即全民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
  • 提要:中國的國家所有權
  • 內容: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 時間:1982年
介紹,法律特徵,

介紹

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財產所有權。中國的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是保障中國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即全民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是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果。在蘇聯,十月革命剛剛取得勝利,1917年在列寧領導下頒布了<土地法令>,實現了土地國有化。同年頒布了實行銀行國有化及其必要措施的法令和其他法令,宣布一切股份企業為國家財產,奠定了蘇聯國家財產的基礎。這是最早出現的社會主義國家財產。中國社會主義國家財產的發生和發展,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長期革命鬥爭的勝利成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勝利成果。1949年 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和礦山及湖、沼、河、港等,均歸國家所有”;1951年,政務院又發出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由於這一系列措施,國家掌握了經濟命脈,使之成為國家財產的重要的最初來源。在50年代,還用“贖買”的辦法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從而變資本主義所有制為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而國營企業的積累和擴大再生產,則是國家財產不斷增長的經常的最重要的源泉。各種稅收、規費也是國家財產的重要取得源泉。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的不斷增長和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奠定了物質基礎,也為不斷改善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提供了物質保障。

法律特徵

中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所有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中國國家財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只有代表全體人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才是國家所有權的唯一主體。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不是地區、部門所有制,也不是單位所有制,任何地區、部門、單位或個人,都不能成為國家財產的所有者。國家財產又是統一的有機整體,這也是由全民所有制這一性質決定的。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各機關團體,都依法經營管理一定的國家財產,這些財產都是統一的國家財產的組成部分,其所有權統一屬於國家。
國家所有權客體的無限廣泛性和國家專有財產的專屬性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無限廣泛,不受任何限制。任何物,即不論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自然資源還是文物古蹟,等等,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包括:①自然資源。即礦藏,水流,國有的土地、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②國家專營的鐵路、公路、航空、航天、海洋運輸、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企業、事業和設施。③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家財產。包括所有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其他國家財產。④歷史文物,名勝古蹟。⑤國家在國外的財產。⑥其他國家財產。
在國家財產中,凡憲法和法律規定,屬於國家專有的資源,國家專營的企業、事業和設施等,由於它們有關國家經濟命脈,或足以操縱國計民生,因此只能專屬國家所有,不能成為其他所有權的客體。
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對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即對國家財產的經營管理。中國國家財產統一歸屬國家,但又必須分別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具體負責經營管理,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下,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各機關團體分別具體經營管理一定的國家財產。首先,這些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央統一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必須按批准的預算辦事,按下達的計畫辦事;必須按授權範圍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見所有權),以切實保證國家財產的統一性和全民所有制的性質,保證國家真正成為國家財產唯一的所有人。在這個前提下,各企業、事業單位,各機關團體有對一定的國家財產的經營管理權,即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並對這些財產行使物上請求權,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財產受到特殊保護由於國家財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是國家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是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必須貫徹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對於侵犯國家財產的不法行為,必須依法給予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至刑事制裁。
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上,對國家所有權實行特殊保護的原則,包括:①返還被不法占有的國家財產,不受時效限制。②返還被不法占有的國家財產,不問占有人是否有過錯,是知情(惡意占有)還是不知情(善意占有),也不論是直接得到還是幾經轉手,國家都有權追索,要求返還原物。對一般生活資料,數量又不大,占有人並不知情,並且付了代價的,國家也可不追索原物,而使不法讓與人賠償國家的損失。③國家與他人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事實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國家所有。但是必須根據事實確定爭議的對方沒有所有權,同時又沒有證據證明屬於其他人,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推定為國家所有。但事後如發現確鑿的財產所有人,則仍應物歸原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