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人員

社區矯正人員

社區矯正人員是指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區矯正人員
  • 適用範圍: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等罪犯
  • 行刑方式: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行刑方式
  • 依據: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
適用範圍,執行措施,

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規定為五種罪犯,即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被暫予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以上範圍是嚴格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的。

執行措施

另外,根據“兩高兩部”的通知要求,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準確地適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依法充分使用非監禁刑刑罰措施和減刑、假釋等鼓勵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罰執行措施。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法律監督,完善刑罰執行監督程式,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依法、公正地進行。
公安機關要配合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依法履行有關法律程式。對違反監督、考察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司法行政機關要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
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監獄管理機關要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措施,對符合假釋條件的人員要及時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假釋,並積極協助社區矯正組織的工作。 一種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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