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査登記制度

礦產資源勘査登記制度,是指國家對在其領域及所管轄的海域內從事的礦產資源的某些勘査工作,實行統一登記及審查、協調、監督、檢査的管理制度。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須登記的勘查工作項目包括:(1)1:20萬和大於1:20萬的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2)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普査和勘探。(3)地下水、地熱、礦泉水資源的勘查。(4)礦產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的勘査。(5)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國務院及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為登記工作的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勘査單位被準予登記後,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勘査登記制度
  • 定義:國家對在其領域及所管轄的海域內從事的礦產資源的某些勘査工作,實行統一登記及審查、協調、監督、檢査的管理制度
礦床勘探報告,由地質礦產勘探單位,經過對儲藏有礦產資源的礦床進行了依法勘探而出具的說明和評價礦床儲藏礦產資源的種類、儲量、儲藏狀況開採條件及共生和伴生礦產資源情況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此報吿經過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即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沒有此報告或此報告未獲批准,不得進行礦山建設設計;此報告實行有償使用,即礦山建設單位應該給予提供此報告的地質礦產勘探單位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雙方約定數額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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