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床勘探報告

礦床勘探報告,是指由地質礦產勘探單位,經過對儲藏有礦產資源的礦床進行了依法勘探而出具的說明和評價礦床儲藏礦產資源的種類、儲量、儲藏狀況開採條件及共生和伴生礦產資源情況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此報吿經過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即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沒有此報告或此報告未獲批准,不得進行礦山建設設計;此報告實行有償使用,即礦山建設單位應該給予提供此報告的地質礦產勘探單位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雙方約定數額的報酬。

礦山安全監察條例,1年月1日國務院發布。共11條。主要內容有:國家實行礦山安全監察制度,設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礦山安全監察員。機構設定為:國家勞動總局設礦山安全監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廳)設礦山安全監察處,礦山比較集中的地區、市勞動局設礦山安全監察室(組)。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受同級勞動部門的領導,業務上受上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設礦山安全監察員,從熟悉礦山安全技術知識、能從事井下檢查工作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和礦(處)級幹部中送任。並對機構及監察員的主要職權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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