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全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規劃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
(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貫徹執行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三)承擔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執行勘察設計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組織實施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全縣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負責組織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編報材料指導價格,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五)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組織工程選址;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負責地籍測繪成果、地理信息和規劃審批檔案等基礎技術資料的管理和數位化利用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管理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和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城鄉規劃,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七)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城市建設、拆遷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項法規、政策,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和全縣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保護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編制全縣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查、報批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並進行監督;承擔城市規劃區商品房預售許可工作;承擔房地產經紀、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的責任。指導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承擔縣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和住宅公共部位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
(九)承擔各類房屋(含構築物)登記、產權產籍、房屋交易(包括轉讓、抵押、租賃)、房屋測繪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房屋(含構築物)登記及房屋交易(包括轉讓、抵押、租賃)管理;承擔各類房屋檔案管理、指導和監督。
(十)承擔房屋權屬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負責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承擔房地產行業數據統計和房地產市場信息收集、整理、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業各類指數、參數、價格等重要指標的制定、發布。
(十一)承擔規範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負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編制、審批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二)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執行建築業技術政策;承擔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險房屋安全鑑定的責任。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城鎮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建築節能的政策,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和推廣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點科技項目和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十四)承擔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責任。規範全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
(十五)擬訂行業人才培訓規劃,監督實施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