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障礙

破產障礙,是指對已有破產原因發生的債務人,不得宣告破產或應中止破產程式的法定事由。從各國破產法的規定看,一般包括和解、公司整理、公司更生或特別清算等程式的開始,申請人未交納訴訟費用等情況。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未指明破產障礙,僅規定在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而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時,對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以及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對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定,開始和解整頓程式的企業,中止破產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產障礙
  • 又稱:破產障礙事由
  • 定義:因符合法律特別規定而免於破產
  • 情形: 取得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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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障礙

破產障礙又稱破產障礙事由,是指具有破產能力債務人,在達到破產界限後,因符合法律特別規定而免於破產宣告的諸情形。例如:在債務人系股份公司時,已開始特別清算程式或更生、重整程式等。

破產障礙的事由

依照《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視為破產障礙:
1 國有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 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3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定的。
由這三種情形明顯可見,破產障礙是對於破產宣告而言的,應當屬於消極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實。正是因為這些法律事實的客觀存在,妨礙著破產宣告的有效做出。在我國破產程式中,有的觀點認為破產障礙是破產申請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但是,由於在破產開始前破產障礙事由已被破產原因條件吸收,在破產開始之後,又只能作為破產程式繼續進行或破產宣告的障礙事由,因而,我們認為,破產障礙不是破產申請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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