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範圍
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
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
債權人會議的費用、
證據保全費用、
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
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
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
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
重整程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占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
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
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
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
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
拍賣費用、
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
提存分配費用等。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
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我國破產費用的範圍包括
(1)破產案件的
訴訟費用。包括:1)
破產申請費用;2)
破產管理人為收回
破產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式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破產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應訴而發生的訴訟費用等;3)破產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如
證據保全費、調查費、
財產保全費、公告費、鑑定費、送達費、勘驗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支付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破產人)財產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保養與修繕費用、拍賣或變價變賣費用、變更權屬費用、
倉儲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評估費用、公告及通知債權人受領財產的送達郵寄費用、
提存預分配財產費用等。
(3)
破產管理人報酬、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和執行職務的費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支付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經過審查批准程式,以防出現自己給自己支付報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