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說

破產管理人說,是指關於撤銷權權利主體的一種學說。認為撤銷權是因法律規定而賦予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管理人以此為管理破產財產的手段實際行使權利,並在有關訴訟中作為當事人,故應視為撤銷權主體。反對者認為,撤銷權不是公法上的權利,而是民事私法上的權利,無直接利益者不能作為權利主體。破產管理人雖行使撤銷權,但不能從中享有任何財產利益,故依法不能作為權利主體。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程式中最重要的一個組織,它具體管理破產中的各項事務,破產程式進行中的其他機關或組織僅起監督或輔助作用。破產程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礎上順利進行和終結,與破產管理人即清算組的活動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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