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說,是指關於撤銷權權利主體的一種學說。認為撤銷權是因法律規定而賦予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管理人以此為管理破產財產的手段實際行使權利,並在有關訴訟中作為當事人,故應視為撤銷權主體。反對者認為,撤銷權不是公法上的權利,而是民事私法上的權利,無直接利益者不能作為權利主體。破產管理人雖行使撤銷權,但不能從中享有任何財產利益,故依法不能作為權利主體。
破產管理人說,是指關於撤銷權權利主體的一種學說。認為撤銷權是因法律規定而賦予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管理人以此為管理破產財產的手段實際行使權利,並在有關訴訟中作為當事人,故應視為撤銷權主體。反對者認為,撤銷權不是公法上的權利,而是民事私法上的權利,無直接利益者不能作為權利主體。破產管理人雖行使撤銷權,但不能從中享有任何財產利益,故依法不能作為權利主體。
破產管理人說,是指關於撤銷權權利主體的一種學說。認為撤銷權是因法律規定而賦予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管理人以此為管理破產財產的手段實際行使權利,並在有關訴訟中...
破產人說,是指關於撤銷權權利主體性質的一種學說。認為撤銷權權利主體為破產人。破產財產的所有權即使在破產人因破產宣告而喪失財產管理處分權後也屬於破產人,撤銷...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是為公平、公正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保證破產審判工作依法順利進行,促進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發布...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破產債務人是指因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宣告破產的人。破產債務人是承擔破產債務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所謂取回權,是指當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移交的財產時,對於不屬於破產企業的那部分財產,其所有人有從破產管理人處取回的權利。對取回權予以肯定和規制,是各國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已於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七...
為了規範管理人的行為,維護破產管理的公正和效率,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是根據債務託管理協定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債券受託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的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
取回權是指財產權利人向管理人主張返還或者交付不屬於破產財產而歸其支配的財產的權利。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通常為破產企業占有的一切財產,這些財產可能包括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入重整期間後,企業的事務仍可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根據《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