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說

破產人說,是指關於撤銷權權利主體性質的一種學說。認為撤銷權權利主體為破產人。破產財產的所有權即使在破產人因破產宣告而喪失財產管理處分權後也屬於破產人,撤銷權可使財產增加,於破產人有利,故破產管理人代其行使。也有人因破產人為無效行為當事人而主張其為撤銷權主體。反對者認為,破產人一方面與相對人進行無效行為,另一方面又由破產管理人代為撤銷,於理不通。

撤銷權是為全體破產債權人而不是破產人的利益設立的,行使撤銷權雖使破產財產增加,但實際利益卻由破產債權人享有。破產人的利益應是其通過無效行為想得到的,故破產人若為權利主體,出於自由意志,是不會違背其利益撤銷自己行為的,認定破產人撤銷權主體理由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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