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砧基簿
- 讀音:zhēn jī bù
- 注音:ㄓㄣ ㄐㄧ ㄅㄨˋ
- 意思:登載田畝四至的簿冊
砧基薄,田產底帳。紹興經界法規定,人戶砧基簿由各戶自造,圖畫田形丘段,標明畝步四至、原系祖產抑或典賣,赴縣印押訖,用為憑證。各縣亦置砧基薄,以鄉為單位,每鄉一冊,共三本,縣、州、轉運司各藏一本。人戶典賣田產...
砧基 砧基,讀音為zhēn jī,漢語詞語,意思是土地的四至。 解釋 土地的四至。出處 明 葉盛 《水東日記·豐文慶復清敏故園》:“又有得觀( 紫清觀 )之砧基舊簿於鄉人,備載圃地三十餘畝。”參見“ 砧基簿 ”。
中國歷史上很早就有田賦清冊,宋代有砧基簿,明代有魚鱗圖冊,民國開始進行大地測量和航空攝影測量,編制地籍圖冊。最初,國家為對土地進行稅而收集、編制、管理地籍資料。後來,地籍逐漸發展為國家鞏固一定土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確定土地...
紹定二年於砧基簿內一一寫明,結尾部有母陳氏著押,兄弟同答,顯然是遵父命。砧基文書,都已經官印押完畢。熙甫死後十五年一直是以父母命,三房輪祀。“而范遇者,獨於父母亡,分業八年後,兄子敬亦亡,遂抑通其弟善甫,侄...
吳五三拿出的砧基簿無頭無尾,只是一幅,批約紙色如舊,而字跡如新。陳稅院所執吳亞休契及上手赤契,是嘉泰二年八月出賣立契,當年投印管業,割稅。吳五三執出的陳稅院之父陳解元退贖兩批,皆是嘉泰元年八月十二日內書押,先贖...
黃清仲妄訴騙取田業案,發生於南宋年間。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有民黃清仲與陳家因田產歸屬發生爭執,到縣衙起訴。經查,紹興年間,黃清仲之祖父黃義炳將田賣給陳經略家,並於陳家經界砧基簿上載明黃義炳管沙坑田九畝三角,其字跡分明無...
契約內容也不無可疑之處,其一為上手契,宋“交易傳承,必憑上手與砧基簿,今其契乃雲,所有砧基簿並上手契系叔晞孔收,今只憑赤契文關,如將來齎書砧基白契,更不行用”。既然上手契在他人之手,卻又憑何人赤契交關,這是明顯...
“照得朱氏七契,一契印於紹定三年,六契印於嘉熙四年,其印於嘉熙四年者固若可疑,但所置施文霸桑地,其一畝已於紹熙四年經官,批上砧基簿,其二畝一角十九步又於慶元五年經官,批上砧基簿,又該載嘉定六年分書,並有官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