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書名: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 作者: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類別:法文
- 出版時間: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通知
環辦[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針對當前石油化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頻發的現狀,為進一步規範其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切實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組織制訂了《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用於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指導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地方環保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指南》,熟悉、領會其內容要求,並在環境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一是要求現有石油化工企業在編制或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時,按照《指南》進行,經企業法人代表簽署,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環保部門要依據《指南》對其進行形式審查;二是要求新建或改建、擴建的石油化工企業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指南》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一同提交環保部門審查。
現將《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轉發相關部門,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內容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1.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內容等基本要求。
本指南適用於石油化工(包括石油煉製與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法律檔案,編制該指南。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3.1環境應急預案
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為迅速、有序地開展環境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3.2環境敏感區
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3.3環境保護目標
石油化工企業周邊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區。
3.4危險物質
指能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等危險的一種物質或者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
3.5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T298)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在石油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包括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物質以及產生、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備和裝置等。
3.7環境污染事件與突發環境事件
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生態系統受到干擾,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財富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和環境安全構成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3.8分類
指根據環境污染髮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劃分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別。
3.9分級
指按照環境污染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劃分環境污染事件的級別。
3.10應急準備
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3.11應急回響
指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有關組織或人員採取的應急行動。
3.12應急救援
指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採取的消除、減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損失或危害而採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3.13恢復
指在環境污染事件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儘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採取的措施或行動。
4.應急預案編製程序
4.1成立預案編制工作組
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針對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別和應急職責,結合企業部門職能分工抽調預案編制人員。預案編制人員應來自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部門,包括應急指揮、環境風險評估、生產過程控制、安全、組織管理、監測、消防、工程搶險、醫療急救、防化等各方面的專業人員和企業內部、外部專家。預案編制工作組應進行職責分工,制定預案編制任務和工作計畫。
4.2基本情況調查
應對企業基本概況、環境污染事件危險源、企業周邊環境狀況、環境保護目標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說明。
4.2.1企業基本情況調查
4.2.1.1企業名稱、詳細地址。
4.2.1.2企業經濟性質、隸屬關係、從業人數。
4.2.1.3企業的地理位置(經緯度)。
4.2.1.4其他情況說明。
4.2.2企業環境污染危險源基本情況調查
4.2.2.1企業的主、副產品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中間體的名稱及日產量,原材料、燃料名稱及日消耗量、物料最大貯存量和加工量,列出涉及的危險物質名稱及數量等。
4.2.2.2調查企業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裝置,危險物質儲存方式(槽、罐、池、坑、堆放等),收集企業平面布置圖,雨水、清淨下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管網圖、應急設施(備)平面布置圖、企業消防設施配置圖。
4.2.2.3調查企業排放污染物的名稱及排放量,污染治理設施處理量及處理後廢物產生量,污染治理工藝流程、設備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等。
4.2.2.4調查企業危險廢物的產生,儲存、轉移、處置情況,危險廢物處理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資質、處理場所的位置,危險廢物處理的設計規範和防範環境風險情況。
4.2.2.5調查企業危險物質及危險廢物的運輸(輸送)單位、運輸方式、日運量、運地、運輸路線、“跑、冒、滴、漏”的防護措施等。
4.2.3企業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調查
4.2.3.1企業所在地的氣候(氣象)特徵,如風向、風速、降雨量、暴雨期等。
4.2.3.2企業所在區域地形地貌及廠址的特殊狀況(如上坡地、河流的岸邊)。
4.2.3.3企業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圖(比例尺1:5000和1:50000),圖中包括以下內容:
(1)年風向玫瑰圖;
(2)物料運輸(進廠和出廠)依託的公路、鐵路、水域,以及管道;
(3)受納本企業廢水(包括污水處理廠出水、直排清淨下水和雨水)的水域,廢水排放路徑及排污口位置,企業廠區外固體廢物處置場;
(4)周邊區域道路交通、疏散路線、周邊區域的企業分布、社區重要基礎設施等;
(5)區域內環境敏感保護目標(調查範圍按HJ/T169確定)。
4.2.3.4企業廢水(包括污水處理廠出水、直排清淨下水和雨水)排放去向(水域名稱),廢水輸送方式,排污口位置,水域功能類別。企業排污口下游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地表水及地下水取水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名稱,保護級別,與企業排污口的距離。
4.2.3.5列表說明區域內各環境保護目標名稱及與企業邊界的方位和距離,人口集中居住區人口數量、學校的相對位置和學生人數、醫院的相對位置及聯繫方式。
4.2.3.6企業相關地表水、地下水、海域、大氣環境功能區劃,受納水體(包括支流和幹流)情況及執行的環境標準,區域地表水、地下水(或海水)及區域環境空氣執行的環境標準。
4.2.3.7企業下游供水設施服務區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聯繫方式;取水口名稱、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經緯度)等,服務範圍內灌溉面積、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
4.2.3.8企業下游地下水打井取水情況。
4.2.3.9周邊企業的基本情況。
4.2.3.10企業周邊區域道路情況及交通幹線流量等。
4.2.3.11企業危險物質和危險廢物運輸(輸送)路線中的環境保護目標說明。
4.2.3.12同一流域或區域產生同類污染物的其他企業名錄及排污狀況。
4.3環境風險評價與應急能力評估
4.3.1明確企業存在的危險源、環境風險評價結果,以及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後果和波及範圍。
4.3.2對企業存在的環境污染事件風險進行識別。
4.3.3對可能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險目標,應分析其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以及重大環境危險源等的風險程度,作為事件分級的主要依據。
4.3.4針對環境污染事件的風險程度,對企業的應急資源、處置能力以及員工的綜合應急能力進行分析和評估,找出不足,並在應急保障中採取適當的強化保障措施。
4.4應急預案編制
在以上調查分析結果的基礎上,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類型和影響範圍,編制應急預案。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面預先做出具體安排。應急預案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預案相銜接。
4.5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與更新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應進行評審。評審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外部評審是由上級主管部門、相關企業、環保部門、周邊公眾代表、專家等對企業的預案組織審查。預案經評審完善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按規定報本地環保部門備案。同時,明確實施的時間、抄送的部門、企業、社區等。企業應急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動、或在執行中發現重大缺陷時,由企業及時組織修訂。企業應每年組織對預案進行評審,並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
4.6應急預案的實施
預案批准發布後,企業應落實預案中的各項工作及設施的建設,明確各項職責和任務分工,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實現應急預案持續改進。
5.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5.1總則
5.1.1編制目的
明確預案編制的目的、要達到的目標和作用等。
5.1.2編制依據
明確預案編制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部門檔案,有關行業技術規範標準,以及企業關於應急工作的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等。
5.1.3適用範圍
規定應急預案適用的對象、範圍,以及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級別等。
5.1.4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1.5工作原則
明確應急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企業自救、屬地管理,整合資源、聯動處置等原則。
5.1.6應急預案關係說明
明確應急預案與內部企業應急預案和外部其他應急預案的關係,並輔相應的關係圖,表述預案之間的橫向關聯及上下銜接關係。
5.2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組織機構
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的構成。一般由應急領導小組、應急指揮中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急工作主要部門、應急工作支持部門、信息組、專家組、現場應急指揮部等構成,並儘可能以結構圖的形式表述。
5.2.2職責
規定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的應急工作職責、協調管理範疇、負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具體操作步驟等。
5.3預防與預警
5.3.1危險源監控
明確對區域內容易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防。
應急指揮機構確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後,要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措施預防事件發生。
5.3.2預防與應急準備
明確應急組織機構成員根據自己的職責需開展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如完善應急預案、應急培訓、演練、相關知識培訓、應急平台建設、新技術研發等。
5.3.3監測與預警
5.3.3.1應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重點排污口進行例行監測。
5.3.3.2根據企業應急能力情況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級別,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5.4應急回響
5.4.1回響流程
根據所編制預案的類型和特點,明確應急回響的流程和步驟,並以流程圖表示。
5.4.2分級回響
根據事件緊急和危害程度,對應急回響進行分級。
5.4.3啟動條件
明確不同級別預案的啟動條件。
5.4.4信息報告與處置
5.4.4.1明確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內部信息報告的形式和要求,以及事件信息的通報流程;
5.4.4.2明確事件信息上報的部門、方式、內容和時限等內容;
5.4.4.3明確事件發生後向可能遭受事件影響的單位,以及向請求援助單位發出有關信息的方式、方法。
5.4.5應急準備
明確應急行動開展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下達啟動預案命令、召開應急會議、各應急組織成員的聯繫會議等。
5.4.6應急監測
5.4.6.1明確緊急情況下企業應按事發地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要求,配合開展工作。
5.4.6.2明確應急監測方案,包括污染現場、實驗室應急監測
方法、儀器、藥劑。
5.4.6.3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企業環境監測機構要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在政府部門到達後,則配合政府部門相關機構進行監測。
5.4.7現場處置
5.4.7.1水環境污染事件現場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及事件類型、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水環境狀況等,需確定以下內容:
(1)可能受影響水體情況說明,包括水體規模、水文情況、水體功能、水質現狀等;
(2)制定監測方案,開展應急監測;
(3)事件發生後,切斷污染源的有效方法及泄漏至外環境的污染物控制、消減技術方法說明;
(4)制定水中毒事件預防措施,中毒人員救治措施;
(5)需要其他措施的說明(如其他企業污染物限排、停排,調水,污染水體疏導,自來水廠的應急措施等);
(6)跨界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說明;
(7)其他說明。
5.4.7.2有毒氣體擴散事件現場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及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以及風向、風速和地形條件等,需確定以下內容:
(1)切斷污染源的有效措施;
(2)制定氣體泄漏事件所採取的現場洗消措施或其他處置措施;
(3)明確可能受影響區域及區域環境狀況;
(4)制定監測方案,開展應急監測;
(5)可能受影響區域企業、單位、社區人員疏散的方式和路線、基本保護措施和個人防護方法;
(6)臨時安置場所;
(7)周邊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方案;
(8)其他說明。
5.4.7.3溢油事件現場處置
根據溢油數量、油品種類等,需確定以下內容:
(1)制定切斷溢油源和控制影響範圍的有效措施;
(2)制定監測方案,開展應急監測;
(3)制定事件現場隔離警戒,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措施;
(4)制定油品回收和減輕環境污染的措施;
(5)制定減輕溢油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的措施;
(6)其他說明。
5.4.7.4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污染事件現場處置
根據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性質、污染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需確定以下內容:
(1)切斷污染源的有效措施;
(2)制定防止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措施;
(3)明確可能受影響區域及區域環境狀況;
(4)制定監測方案,開展應急監測;
(5)可能受影響區域人員疏散的方式和路線、基本保護措施和個人防護方法;
(6)臨時安置場所;
(7)周邊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方案;
(8)其他說明。
5.4.7.5輻射事件現場處置
(1)對於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被搶的事件,需確定以下內容:
1)制定放射源搜尋措施和步驟;
2)制定在指定區域內宣傳放射性危害特性的方法;
3)其他說明。
(2)對於放射性物質泄露事件,需確定以下內容:
1)制定措施,切斷輻射範圍擴大的途徑;
2)制定實時監測方案;
3)制定現場專業技術人員個人防護措施;
4)制定周邊民眾保護措施和預防、治療方案;
5)其他說明。
5.4.7.6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
依據事件分類、分級,附近疾病控制與醫療救治機構的設定和處理能力,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可用的急救資源列表,如急救中心、醫院、疾控中心、救護車和急救人員;
(2)應急搶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
(3)國家中毒急救網路;
(4)傷員的現場急救常識。
5.5安全防護
5.5.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明確事件現場的保護措施;
5.5.2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制定民眾安全防護措施、疏散措施及患者醫療救護方案等。
5.6次生災害防範
制定次生災害防範措施,現場監測方案,現場人員撤離方案,防止人員中毒或引發次生環境事件。
5.7應急狀態解除
5.7.1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
5.7.2明確應急終止的程式;
5.7.3明確應急狀態終止後,繼續進行跟蹤環境監測和評估的方案。
5.8善後處置
5.8.1明確受災人員的安置及損失賠償方案;
5.8.2配合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事件中的長期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5.8.3明確開展環境恢復與重建工作的內容和程式。
5.9應急保障
5.9.1應急保障計畫
制定應急資源建設及儲備目標,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專項經費來源,確定外部依託機構,針對應急能力評估中發現的不足制定措施。
5.9.2應急資源
應急保障責任主體依據既有應急保障計畫,落實應急專家、應急隊伍、應急資金、應急物資配備、調用標準及措施。
5.9.3應急物資和裝備保障
企業依據重特大事件應急處置的需求,建立健全以應急物資儲備為主,社會救援物資為輔的物資保障體系,建立應急物資動態管理制度。
5.9.4應急通訊
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的單位和人員聯繫方式及方法,並提供備用方案。建立健全應急通訊系統與配套設施,確保應急狀態下信息通暢。
5.9.5應急技術
闡述應急處置技術手段、技術機構等內容。
5.9.6其他保障
根據應急工作需求,確定其他相關保障措施(交通運輸、治安、醫療、後勤、體制機制、對外信息發布保障等)。
5.10預案管理
5.10.1預案培訓
說明對本企業開展的應急培訓計畫、方式和要求。如果預案涉及相關方,應明確宣傳、告知等工作。
5.10.2預案演練
說明應急演練的方式、頻次等內容,制定企業預案演練的具體計畫,並組織策劃和實施,演練結束後做好總結,適時組織有關企業和專家對部分應急演練進行觀摩和交流。
5.10.3預案修訂
說明應急預案修訂、變更、改進的基本要求及時限,以及採取的方式等,以實現可持續改進。
5.10.4預案備案
說明預案備案的方式、審核要求、報備部門等內容。
5.11附則
5.11.1預案的簽署和解釋
明確預案簽署人,預案解釋部門。
5.11.2預案的實施
明確預案實施時間。
5.12附屬檔案
(1)環境風險評價檔案;
(2)危險廢物登記檔案或企業危險廢物名錄;
(3)企業應急通訊錄;
(4)應急專家通訊錄;
(5)企業環境監測應急網路分布;
(6)企業環境監測機構聯繫人通訊錄;
(7)外部(政府有關部門、救援單位、專家、環境保護目標等)聯繫單位通訊錄;
(8)單位所處位置圖、區域位置及周圍環境保護目標分布、位置關係圖、本單位及周邊區域人員撤離路線;
(9)單位重大危險源(生產及儲存裝置等)分布位置圖;
(10)應急設施(備)布置圖;
(11)危險物質運輸(輸送)路線及環境保護目標位置圖;
(12)企業雨水、清淨下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管網圖;
(13)企業所在區域地下水流向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劃圖;
(14)各種制度、程式等,如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格式)表、應急預案啟動(終止)令(格式)、應急預案變更記錄表等;
(15)國家和地方相關環境標準目錄;
(16)其他。
環境保護部
二○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