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昆玉

石昆玉

石昆玉,亦作昆玉、昆玉、琨玉,字汝重,一字楚陽,明末黃梅人。歷任戶部主事、郎中,饒州、蘇州、紹興知府,山東副使、福建參政、大同巡撫。昆玉為官有清譽,以清廉、剛正著稱天下,江浙史志多載其吏事,其任蘇州太守時更是名滿天下。湯顯祖《寄石楚陽蘇州》中稱:“初某公(李淶)以吳憲拜中丞治吳,而明公(石昆玉)亦以吳漕使守吳。南都人皆疑之,弟稍為不然。或二相(申時行王錫爵)亦欲得高品撫牧其鄉耳,公之品乃今無疑者矣。”後石昆玉遭李淶陷害,推官袁可立昭雪其冤。

基本介紹

  • 本名:石昆玉
  • 別稱:崑玉
  • 字號:字汝重,一字楚陽
  • 所處時代:明末
  • 民族族群:漢
  • 出生地:黃梅
為官清廉,事涉宰輔申時行,大賢偉人,

為官清廉

萬曆庚辰進士,萬曆十八年(1590),石昆玉由戶部郎中出任蘇州府知府。“按治豪橫,剖析獄訟,輿論翕服。”
萬曆十九年,發生一件蘇州府推官袁可立為上司石太守喊冤的事。1591年,睢州(今河南睢縣)人袁可立剛任蘇州府推官不久,太守石昆玉以廉直著稱,按治當地土豪劣紳而得罪應天巡撫(駐蘇州)李淶,李淶尋端以他事反誣石太守有罪,繫於獄。李淶與蘇州籍宰輔申時行、王錫爵大宦交甚厚,百官皆不敢問。獨推官袁可立不懼威,挺身站出來為石太守辯護,昭雪其冤。李淶羞愧理虧,怕皇上追究,於萬曆十九年九月自動辭職。
袁可立“以鋤奸為己任”,百辯雪其冤。“四郡推公秉筆,公伸牘盡雪其冤。同列為縮項。 公曰:‘吾自任之!吾奈何以上台故誣賢太守?’讞成,對中丞誦之,其聲琅琅。中丞愧甚,舉屏自障。公讀法聲益厲,中丞遂自劾去。”李淶以萬曆十八年四月升右僉都御史巡撫應天,至十九年九月去官。歷史記載是首輔申時行僅僅離職四天后,“應天巡撫李淶準回籍。”
李淶迫害石昆玉的由頭是“擅動吳縣庫銀”,案情直接驚動了九重之內的皇帝,令撫按徹查,查了一兩個月,結果是子虛烏有,於是公論洶洶。南道御史李用中公開上章指斥申時行和李淶相互串通挾私報復。萬曆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申時行上疏自辯:“臣何能私臣家人申炳?……若撫臣李淶之參石昆玉以錢糧,而臣之行勘昆玉正以顯明其心跡”。
《明神宗實錄》載:“十九年八月戊寅,應天巡撫李淶準回籍。”(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既非致仕,又非升轉,顯是謝事而歸)江南史志及其鄉人諱忌此事者殊多,書袁可立和石昆玉事者也多不直書李淶名諱。又見同時代的董其昌《容台集·石居士詩選序》:“石居士詩選者,今大中丞楚陽石公作也。古不有開府,詩乎曷稱居士?蓋海內之知石居士久矣!公始為二千石守長,以強直失當途歡。中丞台(李淶)以乘墉而攻,無弗勝者。竟奪於,清議咋舌,(李淶)自免去。”(董其昌《容台集·石居士詩選序》)
湯顯祖《寄石楚陽(石昆玉)蘇州》稱:“初某公(李淶)以吳憲拜中丞治吳,而明公(石昆玉)亦以吳漕使守吳。南都人皆疑之,弟(石昆玉)稍為不然。或二相(申時行王錫爵)亦欲得高品撫牧其鄉耳,公之品乃今無疑者矣。”

事涉宰輔申時行

種種跡象顯示,首輔申時行已經參與和在幕後導演了這場轟動朝野的李巡撫迫害石知府事件,或是知府石昆玉秉公執法動了申時行宰輔家鄉的乳酪,或是殃及了他的親朋故舊已未可知。
一個當朝首輔和一個應天巡撫聯手對付一個小小知府,如果這個知府不是一個十足的清官,那就難免不被這種力度很大的選擇性反腐給抓到一點點小把柄,就將陷入萬劫不復的十八層地獄。而這不知天高地厚的初生之犢小小推官(相當於蘇州市的法院院長,在當時的蘇州府內論政治座次應該在前三名左右)袁可立膽敢昭雪此案可謂是在太歲頭上動土,不畏強權也算古今一大奇觀,這可能才是袁可立成為明清兩代五百年間二百位蘇州府小推官中唯一被列入蘇州府名宦祠與文天祥、況鐘、海瑞、于成龍並列入祀的真正原因。
“萬曆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戊寅,命御史陳唯芝勘應天巡撫李淶所參蘇州知府石昆玉擅動吳縣庫銀,事完方許交代。”(《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三十六) 也就是說,萬里十九年五月,李淶以應天巡撫身份公開向皇帝打報告彈劾立案查處自己下屬蘇州知府石昆玉在吳縣所謂挪用公款一案已經被最高當局下令立案查處了,巡按御史陳唯芝為主辦人,皇帝要求限期破案一查到底。
石昆玉被立案一個月後,越查越沒有問題,公論已經看不過去,南道御史李用中公開指責首輔申時行和巡撫李淶相互串通蓄意勾陷石昆玉,申時行也趕緊上疏自辯,說查處石昆玉一案有吳縣令周應鰲、應天巡撫撫李淶的署名舉報材料,我不過是秉公執法而已,並揚言說如果再有人這樣胡說八道我這個總理就沒法幹了,乾脆撤我的職算了,最後還是皇帝有大局意識,對首輔申時行在面子安慰一番才算有了台階下,不過也就是遷延了兩三個月時間,申時行和李淶都同時下台。歷史記載是首輔申時九月十二日離職,十六日“應天巡撫李淶準回籍。”四天內二人全部離職。
“萬曆十九年六月甲辰,大學士申時行辯南道李用中之揭,言臣不必辯者二,與臣無乾者二。吏科楊文舉資序自該掌印,臣何能私臣家人申炳,但給使令何能受賄鬻官。若撫臣李淶之參石昆玉以錢糧,而臣之行勘昆玉正以顯明其心跡,吳縣令周應鰲、撫院薦草具在,自應擬銓以被論調南,何與臣事?乞求放歸,優詔答之。”(《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三十七)
關於申閣老,除了上述自辨疏中提到的“臣何能私臣家人申炳”的家人“申炳”外,自己主動提及了,肯定是有些故事的。另見首都師範大學學報張顯清《明代土地“投獻”簡論》一文“蘇州吳縣吳某是宰相申時行戚屬,官鴻臚寺卿,恃勢納獻,劣跡昭彰。有富室陸士明,家道中落,家僮魏鰲竊其資及妻子投獻於吳某。吳某“遂持內閣牌面,擁數十人,突入陸士明家”,籍其資,征其產,並將其下獄。”不過這些也僅僅是幾百年後我們所能看到的一點點蛛絲馬跡而已。
李淶在為應天巡撫或許和首輔申時行在蘇州的某種利益關節有染,製造了知府石昆玉冤案,為天下清議所不齒。
天不藏奸 名宦祠鑑證千秋大義
李淶在石昆玉一案上是大節有虧的,他為應天巡撫欺下媚上,製造了轟動朝野的知府石昆玉冤案,為天下清議所不齒,早年彈劾張居正的餘聲在此為之揮霍敗壞殆盡。
石昆玉
石昆玉
石昆玉冤案被推官袁可立昭雪後,李淶自劾去職,也是明代官員的一種優良傳統,說明李巡撫也是有自知之明的。歷史上蘇州是個出過不少清官大吏的地方,明清兩代在此為官的督撫侍郎級官員有五十多人都入了蘇州府名宦祠為官民春秋致祭。石昆玉、袁可立在蘇州府名宦祠中是與文天祥、況鐘、海瑞、于成龍、林則徐等齊名的清官大吏,其中唯獨找不到李淶名字。概因名宦祠評定入祭之時,不但石昆玉、袁可立和李淶這些人都已經作古,連首輔申時行在蘇州的官聲餘威也早已消散殆盡,所以清濁自現,不能作假就看出來誰在裸泳了。
袁可立(1562—1633年),字禮卿,號節寰,歸里後又號閒閒居士。萬曆十七年(1589年)進士,歷仕萬曆、泰昌、天啟、崇禎四帝,官至兵部尚書、太子少保,南都加光祿大夫太子太保。著有《弗過堂集》、《撫登疏稿》等。萬曆十七年進士及第後,首任蘇州府推官。而立之年的袁可立血氣方剛初生之犢不畏虎。蘇州自古江南重地,是當朝首輔申時行王錫爵故鄉,背景不是一般複雜,來此赴任的官員無不是如履薄冰。座師陸樹聲諳熟江南官場,對袁可立的前途十分擔憂。“即座師陸公為公慮之”。後來接下來的幾年間,袁可立連審驚天大案,驚心動魄,兇險多變,說明陸樹聲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

大賢偉人

明末,正是後七子、公安派、竟陵派、東林黨、復社人物粉墨登場之時,文風之盛於萬曆年間抵達頂峰。昆玉、可受師徒二人生逢其時,與公安袁氏兄弟交誼甚篤,袁宏道與石昆玉曾先後在蘇州任太守、知縣。袁氏兄弟於京城結蒲桃社時,其弟子汪可受亦同人之一。蒲桃結社時,公安派名震天下,昆玉、可受師徒二人其實也可稱做公安派代表。昆玉官蘇州、紹興知府時,與當地文士亦相交遊。
湯顯祖晚年與昆玉交甚篤,《答石楚陽》:“得兄遠書,並悼死悲生三作,宛轉淋漓,使人潸然。建宇兄家貧落甚,中原門戶,亦是興替相陵。弟前托之章令,求其郎君,郎君竟不相見,如何?弟六十,顏發如許。獨丈弘材堅節,尚老江、黃,有心共惻。江夏兄危苦安存,天意良厚,今始交口譽之乎?美成在久,伏念良深。恃愛。聊作局外之語。時方慎夏,有懷不盡。”此信盡抒二老情誼。又《答石楚陽》:“有李百泉先生者,見其《焚書》,畸人也。肯為求其書寄我怡盪否?”可見昆玉與“狂人”李贄也應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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