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中共石家莊市委辦公廳、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長安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石辦字〔2018〕81號),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區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Shijiazhuang Chang'an District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法律法規。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工作和特殊人員的安置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培訓,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負責中專以上畢業生(非師範類)的就業工作。
(四)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負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負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和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編制上報區級養老及工傷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參與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監管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落實人才工作有關目標,參與全區人才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管理,承辦有關人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人事考試工作。負責人才分類評價機制推進實施,牽頭推進全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綜合管理全區職稱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區(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訓、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執行職業資格制度,負責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考核獎懲、培訓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工作的綜合管理、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表彰獎勵辦法(不含中國共產黨黨內表彰、公務員獎勵),組織指導區直各部門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負責全區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管理工作,落實享受待遇的相關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薪酬調查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工作;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管理工作,並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農民工工作,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政務、事務性工作;負責局黨組和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收發、會務組織、機要保密、文書檔案、值班應急、對外聯絡、安全保衛、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印信和公務用車管理;負責機關工作制度、領導講話、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及有關公文的起草;負責信息、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檔案推進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負責執行機關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宣傳、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群團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人力資源管理科。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事計畫管理、綜合統計工作;參與指導全區人才工作,承辦有關人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才引進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備案和監管;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工作;牽頭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報到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人才援派工作;負責全區居委會專職幹部和社區工作者的調配和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聘用人員的核准使用和備案工作;負責人才購租房等各類補貼發放、人才公寓申請認定及分配管理。
負責轄區內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審核、推薦及區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評審;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全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推薦評審、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登記管理、崗位設定、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及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管理辦法,負責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備案及公開招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居委會專職幹部和社區工作者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獎懲和離退休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以區政府名義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區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管理服務工作,落實相關待遇。承擔系統內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就業促進科。負責實施穩定和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相關政策;負責全區新增就業目標任務分解及新增就業人員實名制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就業補助資金、創業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高校畢業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的就業援助政策落實;指導監督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負責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工作,落實省市相關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激勵政策;負責全區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招錄、各類補貼申報工作,指導用人單位抓好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和考核;指導和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社會保障科。負責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區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負責全區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條件審核;負責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條件確認,區本級企業正常退休條件核准;組織實施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理和初審;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提取的審核確認;負責全區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全區相關社會保險基金內部審計;負責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法規監察科。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法治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牽頭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指導系統視窗服務建設,組織推進人社領城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區農民工管理和家庭服務業工作,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指導農民工培訓工作;承辦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企業勞動關係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用工備案工作;監督和管理勞務派遣企業、特殊工時企業;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負責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監督檢查地方勞動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企業職工檔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負責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管理工作,負責仲裁員培訓工作;指導並參與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信訪維穩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股級職數5名。科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石家莊市長安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石家莊市長安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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