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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滅火是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依法承擔的火災撲救工作。
消防應急救援是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組織指揮及職責分工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較大以上火災撲救和消防應急救援工作,健全組織機構,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氣象、城管、園林、供電、通信、新奧燃氣、石煉化公司、安瑞科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
第四條 職責分工
(一)共同職責
1.健全本部門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社會聯動工作組織機構,制定完善聯動工作制度和預案。
2.加強本部門聯動力量的管理和訓練,定期參加聯動工作會議和演練。
3.接到命令後,指揮本部門聯動力量迅速出動,按要求到達現場,受領並完成分配的處置任務。
(二)部門職責
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統籌制定完善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聯動預案,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火災撲救及消防應急救援的處置工作,組織相關專家或技術人員協助現場指揮部決策。
2.公安部門:負責根據現場處置需要,調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關警種承擔現場警戒、人員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等工作;應急回響啟動後,保障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3.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處置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為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火災及消防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現場需要派出挖掘機等大型工程車輛到場實施破拆、運輸等任務;組織建築專家對受災害事故影響的建築進行安全評估;根據需要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處置現場所需物資的運輸保障,組織協調因災受損公路的搶修工作。
6.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協調醫療機構對現場傷員實施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7.氣象部門:負責滅火與消防應急救援期間的氣象信息收集工作。
8.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滅火需要,派灑水車為現場供水;負責統籌協調燃氣企業加強對燃氣設施的管控,負責組織相關專家或技術人員協助現場指揮;保障火災事故區域優先供水,對消防用水區域內消火栓等供水設施進行緊急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