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欒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石家莊市欒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石家莊市欒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共石家莊市委辦公廳、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欒城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石辦字〔2018〕87號),石家莊市欒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區住建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加掛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欒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外文名:Shijiazhuang Luancheng district housing and Urban Rural Development Bureau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石家莊市欒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發展規劃、有關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指導實施和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領域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合法工程安全生產監管。
(二)擬訂城鎮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區保障房配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推動住房制度改革。
(四)負責全區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造價諮詢企業、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監理機構、檢測機構和招投標代理機構的監督指導;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人防設計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
(六)統籌編制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本級城建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區政府安排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包括城市路網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污水處理工程)。
(七)指導村鎮建設工作。負責各鄉鎮和村莊建設,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負責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工作;指導各鄉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八)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實施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竣工驗收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及國家統一的行業標準;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工作。負責推廣節能建築、裝配式建築、被動式建築、綠色建築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全區建築節能減排、牆體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擬訂物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物業行業管理辦法,負責監督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及過程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全區老舊住宅小區整治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畫,負責區級房屋徵收工作;負責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鑑定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畫,制定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並貫徹實施;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城中村”改造相關工作。
(十二)擬定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計畫,制定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
(十三)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直管公有住房的資產、售房款和售後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行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十六)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息採集、整理統計、分析、發布等工作。
(十七)負責擬定城區集中供熱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做好供熱行業管理工作,為城區居民提供供熱服務,集中供熱系統管理。
(十八)參與編制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園林綠化、公園廣場及水系的綜合管護。參與建成區主要街道、公園、廣場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負責在公園、廣場舉行活動的審批。
(十九)負責編制城區園林綠化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區園林綠化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施工工作;負責城區公園、廣場及道路的綠化美化和養護工作;負責城區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控;負責城區園林式單位和園林式居住小區綠化建設的技術指導及申報工作;執行城市綠化“綠線”制度。
(二十)負責城市道路、橋樑、排水、照明等市政設施的改造、維護和管理;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城市、農村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城區防汛工作;負責指導城區便道非機動車停放工作;負責城市商業攤點及經商占道秩序管理;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處罰相關工作。
(二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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