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時間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監護人職責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撫養、教育、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其下列行為:
(1)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閱讀或者收聽、收看宣揚色情、淫穢、兇殺、恐怖和其他不健康內容的書報、雜誌、音像製品、廣播、影視節目和文藝演出;
(2)曠課、輟學、打架鬥毆、攜帶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刀具、槍枝和其他可能致人傷害的器械和物品;
(3)賭博、盜竊、詐欺、吸毒、賣淫、嫖娼;
(4)其他違背社會公德或者違紀、違法行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的衣食住行,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對精神病人應予治療,並進行有效看管,防止其危害社會;
(三)對有可能肇事、肇禍或已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應及時送專門醫院監護治療。
前款第(三)項所指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精神病人;肇禍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精神病人。
經過監護治療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由專門醫院鑑定病癒後,方可出院。
精神病人在監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依照法律規定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由其承擔。
第十條 外地流入本市的精神病人,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收容遣送。
第十一條 監護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民政,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訓戒,具結悔過,並責令其嚴加管教。
處罰方式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盡撫養、教育、管理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違法犯罪,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可以單處,或並處200元以下罰款和行政處分。
監護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所地公安機關強制其送往專門醫院監護治療,並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監護人對罰款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