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正文詳情描述(修正),包括總則等一系列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 地區:石家莊市
  • 類型:條例
  • 國家:中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第四章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管理,第五章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第六章音像製品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活躍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文化市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開展健康有益的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以及賭博等非法經營活動。
對淨化、繁榮文化市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是指主營或者兼營下列業務:
(一)營業性演出;
(二)從事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經營活動和電子遊藝廳、檯球室、保齡球室及綜合性遊藝經營活動;
(三)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四)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五)音像製品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等藝術品的收售、展銷、拍賣;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製品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播映和電視劇(片)交易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並監督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三)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四)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五)音像製品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等藝術品的收售、展銷、拍賣;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確認其經營資格,進行註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物價、環保、衛生、交通、旅遊、城建、海關、郵政、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九條文化市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區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和《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文化市場經營項目的開辦條件和程式。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審核手續,並核發經營許可證;對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向文化市場經營者收取費用的,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開具收費票據。

第三章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經營者對無有效執法證件的人員和無證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舉報;對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要求賠償。
第十四條經營者對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逾期不予核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答覆以及違法收費、集資的行為,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接受執法部門監督、檢查,並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務或者以此招攬、陪隨顧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電子遊藝從事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和有損身心健康以及賭博活動;
(三)不得允許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和觀看少兒不宜電影及錄像片,禁止中小學生進入電子遊藝場所;
(四)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出售酒精含量超過三十八度的飲品;
(五)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樂隊或者表演人員;
(六)經營場所售票數和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標準數額;
(七)不得舉辦核准登記項目之外的文化經營活動;
(八)經營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國家禁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十)文化經營活動的廣告、海報,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畫面等形式招攬觀眾;
(十一)不得擅自轉包或轉租他人經營;
(十二)保持和維護經營場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消費者因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向文化市場有關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並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消費者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賭博、索求或接受色情服務、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不得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含放射性等危險品入場。
妨礙合法經營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提供服務並予以勸誡、制止、舉報。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四章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管理

第十九條文化娛樂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發展規劃,以滿足不同消費者的不同層次的需求。
第二十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歌廳面積不得少於六十平方米,舞廳面積不得少於八十平方米,卡拉ok廳面積不得少於四十平方米,設包廂的卡拉ok廳總面積不得少於八十平方米,每個包廂面積不得少於六平方米,並有透明門窗;
(二)舞廳亮度不得低於四勒克司,歌廳、卡拉ok廳亮度不得低於六勒克司,包廂亮度不得低於三勒克司(三)歌舞娛樂場所擴聲系統正常使用在九十六分貝以下,場外噪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四)燈光、音響技術符合國家及文化部行業標準;
(五)消防設備齊全、有效,並備有應急照明設施和兩個以上保持暢通、紅燈顯示的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六)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時間不得超過零點,節假日不得超過次日凌晨一點;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性遊藝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電子遊藝廳經營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每台遊藝機占地面積不得少於三平方米,檯球室經營面積不得少於四十平方米,球檯間距不得少於一點五米,其他遊樂場所經營面積必須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場內聲響不得超過七十分貝,場外聲響不得超過六十分貝;
(三)電子遊藝廳距中國小校周邊二百米以外;
(四)消防設備齊全、有效,具有兩個以上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五)不得設定賭博性電子遊藝機,不得使用帶有反動、淫穢、封建迷信、恐怖等內容及其它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電子遊藝機電路板;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申請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遊藝場所的,必須報經開辦地的市或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含義演)的外埠演出團體,必須持本年度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演出。
設立營業性表演團體,必須向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演出許可證。
在文化娛樂場所從事表演的個人,必須向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表演許可證。
組織大型臨時性演出活動,必須報經演出地的市或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各級電影公司負責電影拷貝的發行工作,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電影拷貝。
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從所在地的市或縣(市)電影公司租賃、購進電影拷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複製電影拷貝進行營業性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開辦電影放映場所,由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放映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進行美術、書法、攝影、雕塑作品、美術裝璜經營活動,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經營許可證;進行收售、展銷、拍賣的,必須報經當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七條舉辦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必須報經當地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社會力量辦學審批手續。

第五章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經營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發行業務。
第二十九條設立書刊二級批發和電子出版物出版、製作、批發經營單位,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和出租業務,必須經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書刊經營許可證。
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和出租業務,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辦理電子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季節性零售掛曆、年曆畫、年畫,到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銷售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在經營場所以外舉辦展銷活動,必須報經市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批發單位批發書刊,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驗同意後方可發行;從本市運往外地的書刊,必須取得縣(市)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放行證明後,方可發貨。
第三十四條包銷類、教材類、內部發行類、進口類圖書報刊的發行以及古籍圖書的回收與再銷售,由新華書店、古籍書店負責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三十五條書刊批發經營單位批發圖書時,必須據實填寫統一印製使用的書刊批發經營購銷單。
第三十六條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一證多家經營。

第六章音像製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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