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名詞解釋
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採用
付款交單(
D/P),
承兌交單(
D/A),賒帳(OA)等一切以
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軍品除外),
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經
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於下述契約: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
信用證付款的契約;由中國
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契約;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契約;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賬(D/P)方式的契約;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契約。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範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契約。
業務優點
投保短期
信用保險可以:保障您的收匯安全;提高您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為您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開拓新市場助一臂之力;為您提供買方
資信調查服務;可使您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幫助解決資金周轉困難、擴大經營能力;幫助您追討欠款,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信用證項下承擔風險
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
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並滿足如下條件的出口:
按照《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的、通過境內銀行通知或者轉通知的不可
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轉讓行不承擔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除外;
·貨物從中國出口;
·信用證付款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商業風險,包括以下情形:
·開證行拖欠,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三十天仍未支付
信用證項下款項;
·開證行
拒絕承兌,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
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
自由兌換的貨幣向
被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
·開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非信用證項下承擔風險
·貨物從中國出口;
·銷售契約必須書面訂立,且在出口前已生效,銷售契約內容應包括貨物品名、質量標準、規格、數量、價格和履行期限等主要
契約條款;
保險公司對您在
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並在按契約規定的條件下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後,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風險(包括商業風險和
政治風險)予以承保。
商業風險 ,包括以下情形:
·買方破產或者無力償付債務,指買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買方喪失償付能力;
·買方拖欠貨款,指買方收到貨物後,違反銷售契約的約定,超過應付款日仍未支付貨款;
·買方拒絕受領貨物,指買方違反銷售契約的約定,拒絕接受已運抵的貨物。
政治風險,包括以下情形:·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買方以契約發票列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
自由兌換的貨幣向
被保險人支付貨款;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
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者禁止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或者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
延期付款令;
·買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契約。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對下列損失不承保:
·由賣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
違反契約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損失;
·在貨物交付前,買方已有嚴重
違約行為,賣方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在
交付貨物時由於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由於賣方的或買方的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為引起的損失;
·賣方向未經本公司批准
信用限額並且不適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在賣方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在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投保公司索賠的損失。
出口業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進
出口經營權或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企業,以如下方式簽訂的出口貿易契約適用於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1、貨物從中國出口或
轉口的貨物、技術或服務;
2、銷售契約在出口前已經生效,且訂明主要契約要件;
4、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
5、銷售契約真實有效。
為了更好地支持企業擴大出口、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中國信保可向出口企業提供六項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服務,包括:
綜合保險、
統保保險、
信用證保險、特定買方保險、特定契約保險和
買方違約保險。
中國信保致力於為本國出口企業提供全面解決收匯風險的方案,針對企業不同需求,提供量體裁衣的承保方案及後續服務。中國信保信息庫中存有全球大量買家信息及
國家風險信息,可為出口企業提供具體買家的資信報告及較為詳盡的國家
風險分析、行業
動態分析;如企業需要,中國信保還可為出口企業員工舉辦風險管理培訓、貿易技巧培訓,並為出口企業度身定做《風險管理建議書》。充分運用
出口信用保險的以上功能將有助於出口企業實現良性發展。
相關款項
責任範圍第一條
保險公司對
被保險人在本
保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在按契約規定的條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後,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按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
商業信用風險:1、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指法院已宣告買方破產,或買方已接到法院關於
破產清算的判決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
清算人或破產
接管人接管,或買方已作出將其全部資產用於清理債務的安排,或買方的債權人已接收買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2、買方
收貨後超過付款期限四個月以上仍未支付貨款;
3、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而其原因並非由於被保險人違約,且被
保險人已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迫使買方收貨付款;
政治風險:
1、在
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或地區,下同)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買方以貨物發票上寫明的貨幣或其它可
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但在不違反買方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的前提下,須先由買方按
保險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銀行或機構存入相等於他所欠貨款的本國貨幣;
2、在被保險人和買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3、在被保險人和買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
撤銷已頒布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不批准進口許可證的展期;
4、買方所在國或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5、買方所在國發生戰爭、敵對行動、
內亂、叛亂、革命、暴動或其它騷亂;
6、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
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經本公司合理認定買方已無法履行契約。
除外責任第二條
無論其它條款如何規定,本保險對下列損失概不負責:
4、在貨物交付前,買方已有嚴重
違約行為,被保險人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 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5、在
交付貨物時由於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6、由於被保險人的或買方的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為引起的損失;
7、
被保險人未按本條款第十八條申報的出口項下發生的損失。
8、被保險人向未經本公司批准
信用限額並且不適用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9、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本公司索賠的損失,但被保險人仍須遵守本條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適用範圍第三條
2、由中國
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契約;
3、信用期超過180天契約。
責任限額第六條
被保險人應就本
保單適用範圍出口的每一買家儘早向本公司書面申請
信用限額,經批准的信用限額對被保險人於批准日後的出口有效並可循環使用,該信用限額為本保單對被保險人向該買方出口承擔
保險責任的
最高限額,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計算。第七條 被保險人向未申請或已申請但本公司尚未批覆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本保單按保單明細表所列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承擔保險責任,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
賠償百分比計算。第八條 本保單每十二個月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以前申報而於該十二個月內定損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單明細表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保險費第九條
保險公司每月按
被保險人根據本條款第十八條規定的申報和
保單明細表列明的
費率,計算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本公司發出
保費計算書的日期起十日內繳付保費。第十條
保險費率如需調整,保險公司將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通知發出後第二個月出口的貨物,保險費按新費率計算。第十一條 如被保險人未在本條款第九條規定期限內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申報的有關
出口,不負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超過規定期限二個月仍未交付
保險費,保險公司有權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單,已收的保險費概不退還。
索賠和定損核賠第十二條
對本
保單責任範圍內發生的損失,
被保險人在損失已經確定後即可向
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時應提交保險公司規定格式的索賠申請書和有關的貿易契約、
發票、
貨運單據、銀行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損失證明檔案。 對被保險人因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所致損失的索賠,本公司在證實買方破產或喪失
償付能力後儘快賠付,對其它原因所致損失的索賠,保險公司在下列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後儘快賠付。
1、 買方拖欠貨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二)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
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四個月。如付款期限已按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展延,賠償等待期為該展延期限後四個月;2、 買方拒絕
收貨及付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三)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
賠償等待期為貨物重新賣出或處理完畢後一個月;
3、買方國家
匯兌限制即本條款第一條第(四)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如買方已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為存款後四個月,如買方所在國禁止買方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四個月。
4、本條款第一條第(五)款至第(九)款中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造成損失的事件發生後四個月;對買方無力償付債務引起的損失如,
被保險人未在買方被宣告
破立或喪失償付能力後一個月內提出索賠,對其它原因引起的損失,未在上述賠償等待期滿後兩個月內提出索賠,又未提出充分理由,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索賠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對有付款擔保和存在貿易糾紛的契約,保險公司定損核賠的原則是:
1、 對於有付款擔保的契約,在
擔保人按擔保協定付款以前,或法院對擔保人做出判決以前,或在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都認為對擔保人不必進行或繼續進行法律訴訟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2、如貿易糾紛引起買方拒付或不付貨款,除非
保險公司書面認可,在買方撤回其要求或被
保險人通過法律訴訟確立其要求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3、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
被保險人承擔。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從受損金額中扣除下列款項:
(一)買方已支付、已借貸、已
抵債及其它被保險人已同意的買方反索賠款項;
(二)被保險人有權撥作貸款的款項;
(三)被保險人已通過其它途徑收回的款項,包括轉賣貨物或變賣
抵押品所得的款項;
(四)被保險人因不必履行
出口契約而節省的費用,包括代理人佣金等;
(六)被保險人根據出口契約應向買方收取的利息中屬於
保險公司賠款日期後的利息部分;
(七)其它的
被保險人已獲得的或即將獲得的款項或權益。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對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分別按
保單明細表所列
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百分比賠償,但賠償額以不超過經本公司批准的
買方信用限額或被保險人自行掌握
信用限額的上述賠償百分比為限。
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六條
被
保險人應按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各條的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如因未履行應盡義務而影響保險公司利益時,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認真審查
商業信用方式出口的契約,經常檢查契約執行情況,做好貨款催收工作,發生
買方違約拒絕
收貨及付款或拖欠貨款時,應及時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促使買方儘快收貨及
付款,避免和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本
保單以被保險人全部投保其適用於保單的每批出口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被保險人須於每批貨物出口後十五天內、逐批如實填寫出口申報單向
保險公司申報經雙方約定,被保險人也可按月申報,即予每月十日前如實填寫出口月申報表向保險公司申報其上月適用於本保單的每批
出口,對於被保險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出口,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補報,但若補報的出口已經發生損失或可能引起損失的事件已經發生,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補報,如被保險人有故意有報或嚴重漏報或誤報情況,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已申報出口所發生的損失,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1、買方已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
3、已向保險公司申報的出口中,買方逾期三個月未付或未付清貨款;
4、本條款第一條政治風險項下所列事件已經發生;
第二十條 貨物交付後,如需更改契約付款條件,包括
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
付款交單(
D/P)方式改為
承兌交單(
D/A)或賒帳(OA)方式,或展延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時,被保險人必須得到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保險公司對因此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準許
保險公司在任何時候核查有關
帳冊、契約及與買方的往來函電,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公司賠償後,被
保險人應按以下規定理:
(一)採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保險公司要求採取的包括法律訴訟在內的措施,向買方、買方的擔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
(二)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契約項下的權利,包括收取貨款和獲得
賠償的權利,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三)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貨物以及同該貨物有關的
單證、
票據及擔保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四)
被保險人追回欠款後,應及時通知
保險公司,追回的款項按
保單明細表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與保險公司分享,追回欠款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分擔,如欠款由保險公司負責追回,追回的款項及發生的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 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向除其
開戶銀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買方及其代理人泄露本保險的存在及其細節。八)其它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保單生效後,只要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不提出終止,保單將持續有效。如一方有意終止,須於每年本保單生效之周年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本保單即於該周年日起失效。
第二十七條 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轉讓、抵押、典當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本
保單及依據本保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若以欺詐手段包括提供偽造或經塗改的單證騙取賠款,
保險公司對本保單的一切責任即告自動終止,被保險人騙取的賠款須如數退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收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在國內進行調解,
仲裁或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