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對之役

瞻對之役

瞻對之役乾隆十年(1745年)乾隆帝派兵平定四川上下瞻對的一次作戰,是乾隆早期的一次軍事行動。是清政府在四川境內僅次於大小金川之役的重大軍事行動。

瞻對四川省西部的一塊藏族聚居地,明朝時即授印歸附中央朝廷。瞻對居民甚勇悍,常以搶劫騷擾地方。至清乾隆初年,乾隆帝下令征討,始料未及的是瞻土司拚死抵抗,經過一年激戰,瞻對首領班滾下落不明,清軍此次征剿取得全面勝利。乾隆帝雖對慶復所奏存在疑問,但沒有實據。如此,瞻對之役便在乾隆帝論功行賞中草草收場。後來引發了第一次金川之役。

基本介紹

  • 名稱:瞻對之役
  • 地點:四川甘孜瞻對
  • 時間:乾隆十年(1745年)
  • 參戰方:清軍、瞻對
  • 結果:瞻對首領班滾下落不明,清軍平定上下瞻對
  • 主要指揮官:乾隆帝、慶復
背景,地理因素,社會因素,起因,過程,清軍進剿,雙方僵持,大獲全勝,結果,軍事方面,政治方面,影響,爭議,出兵問題,班滾下落,

背景

地理因素

瞻對位於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龍縣一帶,地處雅礱江上游,縱橫數百里。東鄰爐霍道孚縣,南接理塘雅江縣,西依白玉、德格縣,北靠甘孜縣。瞻對“戶皆土民”,世代為藏族居住,明代始設土官。清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瞻對土官“各帶領所屬人口投誠,繳明代印信,請授為五品安撫使之職,換給印信,仍令管轄瞻對”。雍正六年(1728年)始,清政府先後分授上、中瞻對為長官司,下瞻對為安撫司,故稱之為“三瞻”。
清朝時期四川清朝時期四川
“上下瞻對,在雅礱江東西,夾江而居,各二十餘寨。東有大路二條,西南北共有大路三條,俱屬要隘,界連四瓦述等土司。凡瞻對之出入內地者,俱由四瓦述地界經過”,是內地通往西藏的交通要道,戰略地位十分重要。瞻對土番“性情蠻橫,盛行搶奪”,“慣入夾壩,滋擾地方”,雖經雍正年間加兵懲創,仍未解決。

社會因素

清朝入關後,經過順治康熙雍正近百年的有效治理,至乾隆即位初期,已經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社會安寧,經濟發展,其統治得以鞏固和加強。此時的乾隆帝漸漸地將注意力轉向了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區,加強對川邊等藏族聚居地區的有效統治與管理,便成為這一時期清政府著力解決的一個問題。多年以來,清朝皇帝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採用羈縻政策,乾隆帝也不例外。但是以土司羈縻,頒發土司印信,規定土司定期向清政府納貢,並使其保證恭順不叛等措施,在瞻對地區卻受到了嚴重的挑戰。
瞻對雖降服於清朝,但這裡部族林立,民俗尚武,以土司為首,經常相互仇殺,爭奪地盤,以致嚴重影響地方社會秩序的安寧。乾隆初期,瞻對地區的政治、經濟還相對落後,又地處通藏的交通要道上,因此,瞻對土司常常施放“夾壩”,即以搶劫過客行旅財物為生者。這些被稱之為“夾壩”的人,居于山間叢林之中,肆虐搶掠,清政府曾屢加訓誡,但各土司不遵約束,甚至公然搶劫清政府駐防台站兵丁銀兩、行李、馱馬等物資,致使通藏大道受到嚴重的威脅。至清乾隆初年,甚至連過路的駐卡清兵亦時常遭劫。清政府不得不採取斷然措施,調兵進行武力征討。早在雍正七年至九年,清政府首次用兵瞻對,調集漢藏官兵萬餘名,攻入其境,擒獲部分首領,“番眾率先輸誠”,剿撫兼施,暫時安定了局面。但是,“番性反覆”,大軍撤回不久,又故態復萌,更甚於前,終至乾隆皇帝再次派兵對其征剿。

起因

乾隆二年(1737年)二月,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報瞻對土司間爭奪地盤,相互仇殺,並差員出面調停“以恩感嚴之以防範”。三月,“下瞻對土目班滾,準承襲父策冷袞布職銜,換給號紙,將伊父原領號紙繳銷”。
乾隆九年(1744年),四川巡撫紀山又奏:江卡撤回官兵,被“夾壩”搶劫,“查打箭爐西藏,番蠻種類甚多,而剽悍尤甚者,莫如瞻對等部落……。如瞻對即將夾壩首犯獻出,另行請旨完結。倘或刁頑不悛,其作何示之以威,並善後之法,以及派委何員前往專辦之處,容與督提二臣公同酌籌會奏”。瞻對使入藏駐卡過路的清軍屢屢遭劫而成為重大隱患,尤其是下瞻對土司班滾所放“夾壩”,更加橫行肆虐。為此,四川提督鄭文煥奏請“宣示兵威”,但並未引起重視。
乾隆十年(1745年)三月,川陝總督慶復面對駐防台站官兵回營,途遇瞻對“夾壩”搶劫,而下瞻對土司“班滾亦惟繳出贓物數件,並不查獻賊首”其行為愈加放肆,奏請出兵攻剿,並令與其鄰近土司於各隘口堵御防範。乾隆諭令:“看來有不得不如此之勢,然須詳妥為之,以期一勞永逸”。乾隆帝心裡十分清楚,維護通藏大道的通暢,對清朝控制西藏是至關重要的。
為維護大道的暢通,就必須控制瞻對。四川提督鄭文煥於乾隆九年(1744年)十二月被召京後,接署其任的李質粹也奏請帶領官兵出口剿辦瞻對,並進言:“瞻對本居於險要深山密箐叢中,出沒無定,而其多年來敢於不法,原因在於從前始終未曾大加懲創所致”。乾隆帝接到奏報,即在其奏摺後批示:“與督撫商酌而行,或汝出口據要害以為接應,令總兵前進亦可耳”。至此,乾隆帝正式同意派兵進剿瞻對。
川陝總督慶復川陝總督慶復
此前,川陝總督慶復希圖瞻對能夠自動繳械,提出是否可先行“飭委道協等員選差前往曉諭,如果該土酋等有悔心擒獻贓賊,則可從寬完結”,但是班滾早已派兵在險要關口阻擋。乾隆得知即批示:“兵貴神速,豈有賊已發兵阻擋,而汝等尚無出師之期之理?”即命四川巡撫紀山“派撥川屬並西藏德爾格漢土官兵共一萬五千餘名”分路進剿。乾隆帝一方面命令傳諭提臣等盡心籌劃剿辦,力圖速戰速決;一方面諭誡說:“倘仍如雍正八年之草率完結,復為今日之害,則慶復、紀山、李質粹不得辭其咎也。”表明其此次用兵欲徹底解決瞻對問題,以及一勞永逸之決心和意圖。始料未及的是瞻對土司拚死抵抗,經一年激戰,清軍陷入此“彈丸之地”不能自拔。此時的乾隆皇帝與參戰將士也欲想罷兵休戰,從而姑息了土司班滾的逃脫。瞻對之役的直接結果導致鄰近土司無視朝廷,接踵而來的便是第一次金川之役的爆發。

過程

清軍進剿

乾隆十年(1745年)六月,攻剿瞻對正式開戰。對於清王朝來說,雖然清軍在多次戰爭中富有長期作戰的經驗,但是乾隆帝仍很重視,諭令清軍分三路同進,並力征剿。即南路由夔州協副將馬良柱率領,從理塘進攻;北路由松潘鎮總兵宋宗璋率領,從甘孜進攻;中路由建昌鎮總兵袁士弼統領,從沙普隆向瞻對圍剿。讓四川提督李質粹坐鎮統領調度大軍,同時調派川陝總督慶復自西安起身赴川省辦理會剿。
戰事初起,大軍壓境。八月,便傳來訊息,上瞻對首領肯朱懾於大軍兵威,前赴袁士弼軍營乞降投誠。乾隆帝很是高興。而後的接連幾個月里,前線戰事捷報頻傳,攻勢進展卻不順利。只是前線將領急於邀功,屢屢謊報軍功。下瞻對首領班滾面對清軍大軍壓境,為保存實力,也出來請降,然而“慶復不許”。班滾乞降不成,則依仗天險,拚死抵抗。乾隆帝急命川陝總督慶復速赴前敵指揮,慶復於乾隆十年(1745年)八月十三日抵川。在從成都前往李質粹軍營途中,慶復發覺前線將官所報戰況不實,即向乾隆帝揭發。乾隆帝遂降旨將袁士弼革職,宋宗璋姑且免予處分,李質粹嚴行申飭。慶復到了大營,重新調整戰局。同時,乾隆帝調派欽差大臣班第努三也相繼到營參與作戰部署。

雙方僵持

乾隆十一年(1746年)正月,此時天氣進入嚴冬季節,大雪封山,冰天雪地,糧草運輸艱難,雙方均在相持。班滾又耍起花招,令伊母“赴營乞降”。
清軍主帥認為該酋狡黠多端,不可遽信,清軍未予理睬。班滾可能在此前後還曾派人遠赴西藏求助,因此西藏喇嘛等出面代其求情,請求朝廷寬宥,也被乾隆帝“不準所請”嚴詞拒絕。

大獲全勝

幾路大軍合力攻擊班滾駐地,至四月初,慶復向乾隆帝表示“攻打瞻對,約至五六月間必能全勝。”隨據奏報,瞻對賊酋班滾如郎巢穴,業於乾隆十一年(1746年)四月十三日夜攻克。清兵大獲全勝,惟班滾逃脫,嗣經欽差大臣班第、努三、提臣李質粹等查問土守備汪傑等,據稱:“班滾與伊同母弟惡木勞丁,攜眷在丫魯地方姜錯太寨內藏匿,隨帶領漢土官兵同往查追”。
清軍乘勝追擊,四月二十日,官兵到丫魯,圍攻泥日寨。四月二十三日,慶復“隨傳令攻打有奮勇者,即行重賞。各兵奮不顧身,直衝碉門,劈開挖孔,施放地雷,連燒大戰碉四座,碉樓四十餘座。在碉賊番男婦約計七八百人,盡行燒斃,雞犬無一遺存。火起之時,各官兵四面圍布,於火光中望見碉頂正中懸縊賊番三名,班滾及伊家口並惡木丁(即惡木勞丁)、姜錯太等俱一併燒斃”。乾隆帝閱看此折後批示道:“此賊甚狡猾,尚應留心蹤跡”。乾隆針對慶復的上奏諭稱:“看此奏,瞻對一事,業已成功矣。雖未拿獲班滾明正典刑,若果系燒斃,亦與正法無異。但據報燒死情形,尚有可疑之處。班滾系眾酋頭目,危急之際,未必即坐以待斃。其潛逃藏匿,自必有之事。即是燒斃,想其形跡,亦必與眾人不同,斷無俱成灰燼,不可辨識之理”。接著,乾隆帝又說:“班滾家口,既可以潛逃,而班滾狡猾異常,反不為逃生之計乎?以上種種可疑情節,慶復不應遽信為確然”。這些話表明乾隆皇帝對於慶復的“班滾燒斃”所持有的懷疑態度。

結果

軍事方面

清軍接連制勝,班滾考慮到畢竟瞻對勢小清軍勢大,便與早已投誠的俄木丁商定應敵之策。乾隆十一年(1746年)四月二十三日,清軍圍攻尼日寨,班滾率眾轉移並火燒尼日寨,造成其與部眾皆被燒死的假象。慶復為了其前途早日班師回朝, 便在未得到班滾等人燒死的確鑿證據下上奏稱“賊番盡行燒斃,雞犬無存。班滾及伊家口並惡木勞丁、姜錯太等一齊燒斃命”。雖然乾隆皇帝對慶復所奏存在疑問,但是由於乾隆帝沒有實據,瞻對平定的假象便成了慶復請旨乾隆帝休兵的台階。如此,瞻對之役便在乾隆帝論功行賞中草草收場。

政治方面

無論班滾是燒死,還是逃匿,清軍此次征剿確實已取得全面勝利。慶復隨即著手撤兵與善後事宜。據其奏報“現今大局已定,官兵無須久駐虛糜糧貲。臣所帶領官兵及從前調派添派各路漢土官兵共一萬三千餘名,於五月十三日啟程陸續減撤。中北路暫留兵三千名,南路暫留兵一千名。”
乾隆允準慶復所奏陳的辦理瞻對善後事宜各款。其中內容主要有:
乾隆帝乾隆帝
1、分地以絕盤踞,即按地界清理戶口;
2、設官以資管束,以效力土官就近分管各戶;
3、統轄以專責成,將瞻對地方劃疆分界,另設土職統一管束;
4、納貢以昭恭順,以青稞、馬匹或皮張等定期納貢;
5、巡查以致靖邊,令該管文武職人員定期共同查核大小土司,評定優異並賞加封號,以資鼓勵;
6、定禁以防負固,檄文曉諭各寨不許再建築碉樓。
7、立法以清“夾壩”,今已殲滅“夾壩”,如再出現搶劫事件,將該管所轄土司土目等予以重罰,以絕“夾壩”之弊等等。
此外,乾隆還有一個擔心是,班滾與西藏達賴喇嘛關係一向密切,若其逃入西藏境內,情況就更為複雜了。“惟是留兵撤後,班滾勢窮前往藏匿,萬一之防減不可少,巴里塘為通藏要路,瞻對欲通聲息,舍此亦不能飛躍。”因此,要求慶復在此地方布置下屬,繼續訪拿班滾家口,清辦餘黨,招撫逃散人員。瞻對之役就此作罷,也算告一段落。

影響

乾隆時期的瞻對之役,是清政府在四川境內僅次於大小金川之役的重大軍事行動。戰事後期的班滾下落不明和清軍的草草撤兵,其產生的後果和影響都是極為嚴重的。不但未能懾服住鄰近土司,而且還使諸土司,特別是金川土司更加藐視朝廷。金川土司的肆無忌憚和囂張,導致了第一次金川之役的爆發。第一次金川之役重蹈瞻對事件覆轍,清朝以接納土司莎羅奔的乞降而收兵,致使在20多年後的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再興第二次金川之役,並進行改土歸流,才徹底解決了川西北的土司問題。因此,可以這樣說,乾隆時期的四川西北地區,先有瞻對事件,才有第一次金川之役,再有第二次金川之役。戰事一次比一次更為擴大和激烈,清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更為巨大。
清代土司圖清代土司圖
瞻對事件隨著第一次金川之役的結束而結束,這一地區也基本保持了平穩安定的局面。但是,當時瞻對地區並沒有實行改土歸流,隱患也並沒有消除。一百餘年後,因中瞻對土司工布朗結又率屬於所屬各處滋擾,並與明正等土司構怨仇殺,阻滯台站道路,清政府不得不再次征剿。同治四年(1865年)平定後,因達賴喇嘛曾派藏兵助戰,遂將瞻對賞與達賴喇嘛管轄。此後,該地區仍屢有不靖,經過多年醞釀,直至宣統三年(1911年),經四川總督趙爾豐奏請,重又“收瞻入川”,進行改土歸流,將瞻對各土司歸併,設縣管理,才徹底解決了隱患。
總之,在瞻對這個“彈丸”之地,所發生的矛盾糾紛一直延至清末才真正解決,溯其根源主要就在於乾隆皇帝對瞻對事件開始時態度遲疑,用兵中又片面提升作戰目標,導致此一事件始終沒能得到很好的處理,最終釀成了大小金川之役

爭議

出兵問題

瞻對事件,最初是由土司施放的“夾壩”所引發,該不該出兵和什麼時候出兵,對此問題,乾隆一直很猶豫。所以,乾隆一直未有明確的指示。或許乾隆的心中,根本就從未將瞻對之事放在眼裡。只是在地方官員一再奏請下,才同意出兵的。乾隆帝的初衷或許只是想出兵給瞻對土司以威懾,使其繳還搶劫物資、獻出“夾壩”,僅此而已。因而他最初的態度是遲疑的、被動的。
在一定程度上,乾隆帝的態度影響了開戰後清軍的動向,由此產生了輕敵思想,導致前期戰爭進展不順。由於軍隊來源不一,戰事來時又未加整傷,因而軍紀不嚴,賞罰不明,並且慶復從開戰後的頭幾個月一直未在前線。號令不一,部隊鬆散。各路將領各自為戰,互不協作,嚴重影響了戰局。此外,前線指揮官四川提督李質粹等為了撈取獎賞、獲取頭功,還有意誇大戰績。實際上,面對瞻對易守難攻的地勢和高原氣候的惡劣,清軍前線將官士兵己搞得疲憊不堪,因此,戰事並不順利。不幸的是,這種局面再次出現在後來的金川戰役之中。

班滾下落

對於瞻對用兵,乾隆的思想是從一開始“擒獻夾壩”轉變到“務必拿獲班滾”,作戰目標提升了,故而當清軍全力圍攻下瞻對首領班滾巢穴時,就有了“班滾燒斃”的結果。對於後來瞻對事件中的“班滾燒斃”是否屬實問題,有不同的說法。一種說法認為:瞻對土司聚碉而居,大軍壓進時,碉內“男婦老幼,俱被火燒,一人未能逃脫”。這一點在慶復的奏報中講的很清楚,也非常肯定。但確因沒有找到班滾屍體,對班滾是否燒死,乾隆皇帝心存疑慮。
另一種說法認為:清軍圍剿班滾駐紮的如郎寨時,軍中將領有人暗中與瞻對土司秘密達成協定,土司答應放棄據點如郎寨,條件是讓班滾逃脫,班滾“三年不可出頭”,以後仍將該地交給班滾。後待清軍進入空寨奏報乾隆大獲全勝,攻克如郎寨,又火攻燒掉一個泥日寨,捏稱班滾被燒死,即倉促撤兵。“則慶復設有成局,李質粹為所欺瞞。”以蒙蔽乾隆,早日撤兵。後來證實,班滾確實沒死。
乾隆十二年(1747年),第一次金川之役開始,乾隆才真正得到班滾未死的確切奏報,並且據報班滾己經回至下瞻對的盤踞地如郎寨,各土司又重新與其結好,乾隆惱怒異常,命川陝總督張廣泗平定金川的同時,回師重剿瞻對。乾隆十四年(1749年)五月,第一次金川戰役結束,班滾於莎羅奔投誠荷蒙赦有後,即派人連次前來求情乞恩,並將其子送往泰寧寺出家悔罪,態度頗為真誠懇切。乾隆這時才說道:“班滾未死,早有明驗。今即親身率眾歸誠,從前慶復等之欺閣捏飾,更無可置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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