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辦鹽政處

督辦鹽政處,機構名。宣統元年(1909) 設定,為管理全國鹽政事務的中央特設機構。

設督辦鹽政大臣一名,時由鎮國公載澤充任;會辦鹽政大臣若干人,由產鹽及行鹽省之督撫兼任。各省運使、鹽道及各關、棧、局、所之總辦,均由督辦大臣奏請簡派。督辦鹽政處下設八廳一所, 即鹽務總廳、奉直鹽務廳、潞東鹽務廳、兩淮鹽務廳、兩浙鹽務廳、閩粵鹽務廳、川滇鹽務廳、庶務廳及會議所,分別設有提調、幫提調、秘書官、參事、坐辦、委員等官,處理各有關機要、文書、典制以及業務事項。宣統三年,改為鹽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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